鬆桃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照等3人惡勢力犯罪一案

10月25日,松桃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照等3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被告楊某照、楊某甲、楊某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兩年、十個月不等徒刑,並分別處罰金4000元、5000元、3000元不等。

松桃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照等3人惡勢力犯罪一案

9月12日檢察院以被告楊某照等三人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向松桃法院提起公訴。

松桃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照等3人惡勢力犯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份期間,田某(已判刑)分別糾集龍某(已判刑)、唐某(已判刑)、劉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楊某照、楊某甲、楊某乙,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形成了以田某為首要分子,成員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微信招嫖,談好價格後安排女性到嫖客所在的酒店房間、車內進行性交易,隨後採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先後在重慶市、松桃縣城區、銅仁市碧江區多次作案。

松桃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照、楊某甲、楊某乙無視國法,積極參與以田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三被告人系以田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被告人楊某照、楊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楊某照、楊某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威脅、要挾的方式,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照、楊某甲、楊某乙系自首,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險性,作出以上判決,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松桃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照等3人惡勢力犯罪一案

法官普法:

(一)“惡勢力犯罪集團”

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主要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成立;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貫徹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二)“打財斷血”三種措施

根據兩高兩部於2019年4月9日出臺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貫徹“兩高兩部”(試行)》。

一是嚴格適用財產刑。人民法院在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並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應當嚴格適用財產刑,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其他積極參加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並處沒收個人的一部或者全部財產。對於惡勢力組織成員所犯個罪依法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一般應當並處沒收財產。對於個罪判處主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沒收個人財產的大部分;對於個罪主刑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沒收個人的部分財產。數罪併罰沒收財產的數額總和超過個人全部財產的,合併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黑惡勢力組織成員所犯個罪依法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其他組織成員以及惡勢力組織成員,依法可以並處罰金的,應當並處罰金。

二是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對於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沒有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在作出判決時,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

三是依法執行。對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應當立即執行。對於判處罰金的,在判決、裁定規定的期滿後強制繳納。被執行人沒有全部繳納罰金的,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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