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利率超過36%為量刑基準 四部門聯合打擊非法高利放貸

【實習記者 於晗】全國掃黑辦日前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非法放貸的量刑及相關標準給出明確認定。

以年利率超過36%為量刑基準 四部門聯合打擊非法高利放貸

《意見》指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意見》將打擊目標鎖定社會危害性最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貸,明確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並且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

其中,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意見》明確,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針對非法放貸活動易於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點,《意見》明確,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表示,近些年,因非法放貸而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調研中發現,為獲取高額利息,非法放貸者往往會有組織地採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貸、討債團伙,很容易蛻變為黑惡勢力,正是由於獲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貸也成為一些黑惡勢力斂財的重要手段。

姜偉指出,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防止非法高利放貸行為衝擊正常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對於民營企業來說,高利借貸無異於飲鴆止渴,是民營企業的“絞索”而非“救星”。出臺《意見》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有利於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有利於維護正常市場環境,有利於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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