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民工老毛
某人車子放到修理廠,修理師傅試車撞死了幾個人,修理廠又無賠償能力。面對這個車禍,從法律上講,車主是不要負責的。
但是,出了車禍,交警第一時間會將出事的車輛扣押的,影響車主的出行;修理廠無力賠償,死者家屬也會將車主列為被告,主張理賠責任的,雖然法院會查明情況,但也會耽誤車主時間。
因此,車子維修,一定要找有資質的修理廠家。這個事例,一般不會發生,修理廠都會配備專職的試車員,也不會上路試車的。它是要告訴大家,謹慎駕駛,注意安全!
風景這邊讀好
人是車撞的。車是人開的。車是有主的。雖然人不是你車主撞的,但車的名子,行駛證可是你車主的!
所以,這個情況特別糟糕,你的車,在維修,維修的人開你的車,撞了人,交管部門當然首先要扣你的車和車證!你還怎麼開你的車?
人不是你撞的,其實你當然沒有任何責任。但這些麻煩卻都在你身上!如果維修店不能負責或者是不想負責,如果維修店開你的車撞人的維修人員不能負責或者是不想負責,那你不是永遠不能拿到車了嗎?人家也會永遠首先糾纏你。這個案子,就是法院判了也沒用!你這就叫“無妄之災”。
這時候,你的“車”,成了被撞者的“一根救命稻草”,被撞者只有抓住了這根稻草,才能牽出後面的人和一切利益。你說,被撞者能夠放手嗎?這就叫“撈稻草”!
聽說這樣一個例子,一個人,出了交通事故。他被別人的車撞進了醫院,先後花費30萬。事故是對方負全責!但對方就是不能負責或不想負責。最後,經法院,法院判對方負全責,賠償30萬!外加其它費用10萬。但對方一分錢沒有,你說能怎麼辦?到現在,傷者一分錢也沒拿到!要知道,被撞的人可是有醫保的,但這種情況,醫保不能報銷,你就是保險也不能賠償。
盛廣學雜家雜論
車子放在維修店裡面維修,在修車師傅試駕的過程中出了事情,當然要修理廠賠償。
車主把這輛車寄託在維修店就說明這輛車是有問題的,人家是送來修理的。
如果你沒有修好便貿然試車,出了問題當然得修理店和開車的師傅負責。
因為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這變成了一個託管問題。
並且修理廠修車是要收錢的,所以這也是服務的一種,這段時間之內這輛車就受你保管了。
維修店維修之後試車,類似這種出事故的還有很多。
想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從根本上做起。
首先要從法律上面明確責任,在這種特殊情況出事到底歸誰賠。
其次,從專業技術上,維修店要招收有資質的維修工,沒有資格證的不讓上崗。
第三方面,車主應該把車子送到有營運資格的電器維修,而不是在路邊的私人小店。
畢竟這事情可大可小,選擇合格的維修店,也是對自己生命負責的體現。
雖說有的時候送去四s店保養維修,花的錢可能會更多,但是出了事也有尋找賠償的地方。
遇我得福
從理論上講吧,出現這種事情只能是修理店買單;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修理店沒有賠償能力的話,倒黴的一般都是汽車的車主。
很多人可能覺著我在亂講,但是這是真的,因為在修理店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是不予承保的;簡單的說就是在修理店出現了事故,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出現事故之後,尤其是這種大型的事故,警方介入的第一件事就是扣車;車是你的沒錯,但是這個車出了事故,事故沒有解決之前,你懂得。
然後就是賠償,從法律上講吧,這個事應該修理店的師傅和修理店買單;可是如果這兩者都沒有賠償能力的話,車主就是受害人家屬的索賠目標了。人家可不管是誰開的車,這種情況之下,人家只管是誰的車;你的車撞死了人,你作為車主保管不善就是你的責任,你就得賠錢。當然從法律上講,這是說不通的;但是人家可以鬧你啊,去你家和你單位鬧,人家不怕你不為這事埋單。
我們有個優良傳統,那就是我過不好你也別想好過;在這種心理的影響下,受害者家屬去你家和單位門口拉個橫幅、潑桶油漆、跟蹤你的父母妻兒,你覺著你能抗的住嗎?對,你可以報警,但是警察可以選擇不立案,因為沒法立案,在這種軟威脅下,大部分車主都會選擇認倒黴花錢消災。
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受害人家屬還講點道理,知道不是車主的問題不亂開炮;但是車主還是為這個事故買單了,因為車的損失沒有人負責,保險也不賠,車主只能是自己花錢修車。最重要的是,在事故發生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你見不到自己的愛車。
無雙談車
一場車禍撞死了幾個人,那麼賠償金額最少200萬左右,而家用車一般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也就100萬左右,甚至有些老舊車型可能就只有交強險,所以對於一兩百萬以上的賠償金額,一些小型修理廠確實根本無力承擔。
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事故中車主要不要擔責呢?我覺得應該還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是因為修車師傅個人的駕駛技術問題導致的交通事故,那麼車主沒有任何的責任,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
但如果是由於車輛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引起的,而這個安全隱患不在此次車輛維修的範圍內,車主也沒有告知修車師傅,那麼發生了這麼嚴重的交通事故,車主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甚至責任比例還不會小。
出現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已經屬於刑事案件了,所以具體的責任劃分最後還是要有法院來裁定,按照目前國內的國情來看,即便是車主沒有責任,但是在修理店沒有能力賠償的情況下,出於人道主義車主都是要承擔一部分賠償的,這是讓人很無奈的。
車圈小師哥
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車輛故障送修屬於正常維修行為,車輛交付修理廠後不是在車主的管理控制之下,所以與車主無關,車主無需負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並且工廠師傅維修試車是他職務行為,勞動者在履行職務工作過程中造成侵權應該有單位負責民事賠償,單位可賠償後根據過錯情況向其追償。
車主對將車交予修理廠修理的事實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
另外車主與修理廠之間是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的,對於因事故而對車造成的損害,修理廠還應承擔相應違約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
車子上維修店維修,並約定了修車時間,這時你們就成立了維修合同關係,所以車子在維修店,無論發生什麼原因,都與你無關了。修車師傅在試車的時候,發生車禍撞死了幾個人?這起交通事故,跟車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起交通事故,雖然跟車主沒有關係,但是跟車有直接關係,那麼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會理賠一部分。剩餘未理賠部分應該由,維修店和是試車師傅進行理賠,你們這起理賠事件,應該由他們三者來承擔,車主按照人道主義原則,也可以適當賠償一部分,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賠償多少?可以跟死者家屬進行協商。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修車師傅試車佔主要責任,他不但負有賠償責任,有可能還要負有刑事責任,因為畢竟是死了幾個人。
這起交通事故,處理起來很複雜,涉及很多方面的事情,我只能回答到這裡,謝謝閱讀評論,我是汽車與安全,生命安全守望者。
汽車與安全
這個問題有點難判斷。正規維修店一般是有專門試車人員,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去公路試車的。確實需要的必須掛試車標誌。修理廠試車一般是專門試車道。試想有幾個修理店有這些條件?所以管理存在問題。
現在是試車師傅試車出了事故。車主是送修的,而試車人員是修理店認可的。那麼出事故必須修理店負責。至於修理店與試車師傅如何處理是他們的事了。
如果試車師傅沒駕照,保險絕對不賠。試車師父有駕照,刑事責任也必須負的。注意,只要車主肯走保險,保險肯定要賠。因為車輛保險只對車輛而言,並不是對人而言,只要符合駕駛資質即可。
如果修車店和試車師傅沒賠付能力,估計車主會被告上法庭的。賠償後,車主再向修理店和試車員索賠。
本地區曾經發生過一起類似事故。一車主送車至某修理廠修車。後面一電工在修理尾燈。前面修理工準備試車,不小心掛倒檔,直接把該電工擠壓到牆上身亡。最後是修理廠全額賠償的。當然,試車人員也會承擔一部.。實際上車主一分都沒出。
這個問題真不好說。按道理車主是一點責任都沒有。問題是修理店和試車員沒有賠償能力,亡者家屬肯定會把車主起訴的,法院會判車主承擔部分責任的。
個人分析,請大家討論!
汽車機械事故鑑定
這個分兩種情況:因車主未告知的車輛故障引起的車禍需要車主負一定責任,其他情況則不需要車主負責。
先說一下國家法規: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按照題主所說,車子放到維修店事實上已經產生了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在維修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都是被委託人負責,以下情況除外:(就是車輛本身有其他未告知的故障,且車禍是由此故障引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舉例來說明一下,現在租車公司那麼多,租車時候需要確認租車人員的駕駛證,只要駕駛證是正常的,簽了租車協議之後,責任都需要駕駛員負責,所以車主不要太過擔心。
綜合以上嚴格按照法規解讀:
因車主未告知的車輛故障引起的車禍需要車主負一定責任,其他情況則不需要車主負責。
一路不知道向哪
這個屬於車輛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原則上不應當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當車輛所有權與車輛使用人不是同一個的時候,因為駕駛機動車產生的事故責任應當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作為車主,只有對於損害存在過錯的時候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車主並未將車輛放到具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店進行維修,那因為車輛維修出現的事故可能或多或少存在相應的過錯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對師傅來說,作為維修店的員工,修完試車原則上屬於工作內容,屬於履行工作職責而產生的事故。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對其他人員造成的損害原則上應當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若職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用人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職工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