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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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沟通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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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是了解案情的基本途径。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必须问清以下几点:

1.办案民警给你做了多少次笔录,每次笔录问了你什么话,你是怎么回答的,回答的问题当中,哪些是真话,哪些是假话,如果是假话,真实情况怎么回事,办案民警跟你说过什么话但没记入笔录的?

2.从抓到你到将你送到办案地点,从办案地点到看守所,办案民警给你说过什么话?

3.办案民警交过什么材料给你辩认,交过什么材料给你签名?

4.办案民警有没有将你带出过看守所,带出去干了什么?

5.你是如何被抓到的?

7.办案民警扣押了你什么东两?

8.向家属及其他知情人了解。

做到上述几点,基本上就可以:

第一,推测出公安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公安机关下一步会做什么。

第二,推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要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话,还需要补充什么证据材料,下一步应该如何应对办案民警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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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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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侦查阶段,主要是通过会见嫌疑人,从会见中得到律师想得到的事实。

第一,嫌疑人是如何给侦查人员供述?

第二,侦查人员是如何给嫌疑人制作笔录的,笔录基本内容是否能回忆。

第三,详细制作会见笔录,记录和罪名相关的任何细节。

第四,哪些刑事案件事实有利,哪些不利。根据利弊把握案件事实,研究讨论方案,直接和侦查人员核实事实。

第五,尽快掌握立功,自首等能减轻刑罚的情节。

第六,为嫌疑人做好思想工作,安抚关心做好防范嫌疑人变化。

第七,律师根据家属要求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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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法阅卷,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办法突破。因为侦查阶段是处于收集材料的阶段,整个案件情况是需要保密的,防止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情况出现。

第二,如何了解案情呢?途径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师接受委托前会与其家属进行沟通,这个过程就是了解初步情况的过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种犯罪。

2.现在媒体发达,新闻事件传播的很快,重大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就会有许多媒体争相报道,这些报道中也可以搜集到一定的信息。比如程律师前几天接手的深圳“套路拍”案件,在许多网络平台就有报道。

3.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本人,这是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毕竟有谁比他本人还了解案件情况呢?

一般来讲,律师通过第1.2之后就会对案件行程个初步认识,这样可以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针对性提问,更好的了解案情。

会见过程中律师会向其了解何时参与案件,何时被抓捕,侦查机关问过他一些什么内容(他如何回答的),问过他几次,由于让他辨认什么材料确认什么材料,或向他出示过什么证据等等。

4.还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上面几个途径了解案件后,通常律师会对案件有个大致的判断案件,这样还可以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了解尽量多的信息。

经过这些就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见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跟进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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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效率与公正在国家的不同阶段侧重点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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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规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

有句古话叫十人树柳不及一人拔柳。意思是说有10个人去种柳树,1个人去拔柳树。最终也不会有一棵柳树能活下来。如果律师一开始就对侦查中发现的每一件证据都了如指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和方向都心中有数,那么要阻止或者妨碍侦查机关侦查就太容易了。收集证据就像蒙着眼搭积木,侦查员蒙着眼睛好不容易搭了一面,可能别人只偷偷拿走一块积木,整个积木都跨了。所以几乎全世界的国家都要保证在侦查阶段案卷的保密,泄露侦查阶段的证据都作为泄露国家秘密一样的来保护。

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个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概念了。

形式公平就是表面的公平,就像一个盲子和一个正常人决斗,给两个人相同的武器。

实质公平就是区分特殊情况,既然一个是盲子一个是正常人,要公平比赛就要给正常人一定的限制(比如绑着手脚,或者蒙着眼睛),或者给盲人一些便利条件,以此达到双方的实质上对等。

为了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所以在侦查阶段,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避免破坏证据或者串供,限制律师阅卷等措施,给侦查机关一定的时间收集证据。

最后补充一点,法律是根植于社会的。如果有一天科学技术能发达到可以恢复或复盘每一起案件的原始状态以及复盘每一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那就不需要侦查期间保密的制度安排了。


第二个问题,律师怎么了解案情?

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不能阅卷,但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会见时侦查机关还不能监听。

最了解案情的是谁?当然是犯罪嫌疑人了。自己做没做违法犯罪的事,做到什么程度,估计会留下哪些证据,犯罪嫌疑人是最清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信任律师,律师会见后自然都清楚了。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什么,侦查机关扣押了什么,讯问时出示了什么证据,律师都可以从会见时得到信息。

律师通过会见和向侦查机关确认罪名,基本上就能够确定辩护的方向,收集不在场证据、无罪证据、同案判例等等。该取保就取保,甚至可以直接拿出无罪的证据。即便不能再侦查期间就发挥根本性的辩护,阅卷后还可以有针对性的从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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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只有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律师才享有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证据材料尚未收集完毕,整个案件还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给律师阅卷在客观上也无卷可阅。二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现有材料,那么律师就会充分掌握警方的侦查情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从而有碍侦查。

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所有证据都已固定,也最终形成了完整案卷,这时候让律师阅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他们怎么了解案情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可以面见当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属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此外还能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既往判决和最新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相应应对。
因此,越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就能越早展开工作,从而尽最大可能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要遇上不负责任的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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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但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不能了解案情。方法其实很多。

一、 通过家属了解案情

家属在委托辩护律师时,律师可以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部分案件的家属对于案件情况是有一定了解的。我曾经办过的一个组织卖淫案件中,侦查机关是上门抓人带走。家属在委托律师之前就已经多方了解情况。了解到嫌疑人被抓之前其他同案犯已经被抓,嫌疑人事发的基本情况。

二、 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可以向嫌疑人了解到案件情况,以及嫌疑人之前给侦查机关做的笔录。根据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给侦查机关供述的笔录。可以分析判断、选择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等辩护策略。

三、 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当然,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出于侦查需要,能透露的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有限。但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仍然可以据此分析、推测、判断得到一些有用的案件信息。

四、 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的途径不一而足。例如某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警方会及时发布通报。又例如某些系列案件(走私、套路贷、传销等等),网上会有相关新闻报道。例如南宁最近开展的“烈焰行动”,网上都能找到相关报道。辩护律师据此可以推测出一些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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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犯罪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另外一般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有很大的变化,这时候有律师费参与,第一,可以去看守所询问案情经过,了解其有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如果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比较轻微,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但成功,毋疑可以拯救犯罪嫌疑人即将崩溃的心理状态,第二,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移送侦查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第三,如果涉及退脏或退赔事宜,可以积极的同受害人谈判,争取在做到最大限度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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