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打人,葛洲壩兩居民付出大代價!

衝動打人,葛洲壩兩居民付出大代價!

工作生活瑣事拒絕溝通,發生爭執,繼而升級為肢體衝突,衝動打人,造成被害人輕傷,自己也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近日,由葛洲壩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某某、吳某故意傷害案,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冲动打人,葛洲坝两居民付出大代价!

案例一

轄區梁某某退休後應聘至一家公司當保安,被派往轄區某小區工作,因表現良好,還被提拔為班長。今年4月的一天,梁某某去小區物業辦公室找相關負責人張某核實另一保安考勤情況,發生言語爭執。在物業辦公室門口,梁某某用拳頭擊打張某頭部,繼而兩人互毆,梁某某佔了上風,將張某打倒在地,造成張某左眼眶及頜骨骨折。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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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後,梁某某後悔不已,自願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並在值班律師在場情況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二

2018年12月的一天,因天氣寒冷,轄區吳某打開空調取暖,但因空調室外機噪音過大,其鄰居柳某某上門來溝通。吳某聽明柳某某來意後,認為開空調是個人自由,隨即關門送客。柳某某因長期受空調噪音干擾,繼續敲門溝通此事,吳某開門後,不由分說用手大力將柳某某推倒在地,造成柳某某左肱骨骨折。經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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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後,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相關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柳某某諒解。公訴機關建議對吳某適用非監禁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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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官提醒

一場爭鬥,一個推搡,不僅給被害人帶來傷痛,也讓梁某某和吳某面臨法律責罰和賠償。檢察官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事要心平氣和,針對問題,有效溝通,絕不能一時衝動,爭氣鬥狠,否則事情不但沒有得到解決,反而會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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