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打人,葛洲坝两居民付出大代价!

冲动打人,葛洲坝两居民付出大代价!

工作生活琐事拒绝沟通,发生争执,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冲动打人,造成被害人轻伤,自己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近日,由葛洲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吴某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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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辖区梁某某退休后应聘至一家公司当保安,被派往辖区某小区工作,因表现良好,还被提拔为班长。今年4月的一天,梁某某去小区物业办公室找相关负责人张某核实另一保安考勤情况,发生言语争执。在物业办公室门口,梁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头部,继而两人互殴,梁某某占了上风,将张某打倒在地,造成张某左眼眶及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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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梁某某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二

2018年12月的一天,因天气寒冷,辖区吴某打开空调取暖,但因空调室外机噪音过大,其邻居柳某某上门来沟通。吴某听明柳某某来意后,认为开空调是个人自由,随即关门送客。柳某某因长期受空调噪音干扰,继续敲门沟通此事,吴某开门后,不由分说用手大力将柳某某推倒在地,造成柳某某左肱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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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柳某某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吴某适用非监禁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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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一场争斗,一个推搡,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伤痛,也让梁某某和吴某面临法律责罚和赔偿。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事要心平气和,针对问题,有效沟通,绝不能一时冲动,争气斗狠,否则事情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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