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理“舊賬”是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

中國有句古話:“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

“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突出。“誰做承諾誰去管,誰的事情誰去辦”,有的新官認為自己的事情還沒幹,就要管前任的事,管好了是給前任貼金,管不好是給自己添堵,於是“燒自己的火,熱自己的鍋”

但從一般的人性角度考慮,“新官”有趨利避害的理性人特點,不理“舊賬”,在乾乾淨淨的一張白紙上繪製藍圖,幹出事業,似乎“情有可原”。

但是,不管“新賬”“舊賬”,都是民心賬。到底該如何認識和治理“新官”不理“舊賬”這一問題?跟著思響哥一起來看王建民老師的深入解讀。

“新官”理“舊賬”是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

01

為什麼“新官”理“舊賬”義不容辭?

簡言之,“新官不理舊賬”在認識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涉嫌違紀、違規甚至違法

“新官”是公務員,如果規避難題,不理該理的“舊賬”,實屬違反既定政策和黨紀政紀行為。所謂“新官”只是新近被組織選拔任用的公務員,公務員的權利來自組織任命或組織推薦、人大批准,以授權領導和管理一方的公共事務。所以,“新官”不是自主設立的組織負責人,不是私營企業主,必須執行上級指示、完成規定動作、接受紀檢監察監督

“新官”參加的是團體接力賽,不是個人項目。在中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的行政管理,以及各方面的公共事務管理工作,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持續發展和完善。新任者必須具有繼往開來的精神和能力,接過前任者肩上的擔子繼續趕路

“新官”理“舊賬”,必須全面接盤。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旦受到組織信任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擔任重要的領導職務,就應該擔當職責,負起全部責任,不可“拈輕怕重”“挑肥揀瘦”。“舊賬”不理,問題會越積越多,越拖越嚴重,可能把個別問題變成多發問題,使局部問題擴大化,蔓延到轄區以外,從而增加治理成本,造成更大損失。因此,勇於擔當,迎難而上,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化解風險,應該成為新時代黨政領導幹部的新風貌新素質。


“新官”理“舊賬”是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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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賬”難理,原因幾何?

觀察和研究發現,之所以在一些地方發生“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有少數“新官”認識錯誤、能力不足等主觀原因,也有“舊賬”本身邊界不清、責任錯位、有理無據甚至無理無據等無法處理的客觀原因

中國處於大發展、大變革時代,政策規定、法律法規等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在改革變遷和創新創造中不斷優化與完善。公共管理制度的變革和設立,意味著各方面各層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權利和義務會受到調整,在大多數人利益增加的同時,難免有少數人的利益受損,從而引發不滿和矛盾;隨著矛盾的積累,就可能形成一些無法理清頭緒、難以解決的“舊賬”。

有一些“舊賬”可能連主體和訴求都不容易界定;有一些“舊賬”解決的責任主體根本就不在“新官”

,“新官”可能沒有過問和處理的權限,比如本屬於司法訴訟問題,找黨政主管部門是無法解決的。還有一些“舊賬”所涉及的問題有道理,但與現行政策不符,無法得到落實,屬於歷史遺留又無法解決的問題。更有個別人引發的“舊賬”,既無理又無據,而利益受損者有機會就“鬧”,“鬧”而不止,長期平息不了。


“新官”理“舊賬”是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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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理舊賬”問題到底該怎麼治?

“新官不理舊賬”主觀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學習教育,轉變認識和強化能力加以解決,但是客觀方面的問題也需要上級部門高度重視,在調查瞭解之後再下判斷,確定是否真實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可以肯定,按照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組織工作的管理質量會越來越高,新近選拔任用的“新官”發生不理“舊賬”問題的幾率會大大降低。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即使所有的“新官”都積極地理“舊賬”,但還有哪些“舊賬”必須理、儘快理,哪些“舊賬”不該理、要上報或轉交,還有如何既理好“舊賬”又不耽誤立“新功”等若干問題需要思考和解決

科學界定崗位職責,明確向繼任者的“舊賬”交接。確定崗位要求,便於在任職選拔中提供依據,測評、遴選到最適合崗位要求的任職者。我們在確定黨政幹部領導工作崗位時,應該按照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工作分析和工作設計方法,對崗位能力要求和任職資格進行明確界定和表述。

“新官”對前任的離職審計,不僅要重視財務賬目審查,而且要進行既定工作規劃進展情況評估,特別是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況,以及新近開展的較大或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的評估,要列出清單通過組織部門向其轉交。這樣,既能夠保證“舊賬”處理有交接,又可以明確“新官”任職的初始情況和開展工作的出發點。

完善績效考核制度,推動重大項目的落實制度化。要完善針對黨政幹部的績效考核制度,在指標設定方面增加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繼續執行當地既定發展規劃情況等項目,以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幫助新任職者處理好“繼承”和“發展”的關係。績效考核指標的行為導向作用很強,理性的被考核者一定是考核什麼就準備什麼,因此,必須考核對崗位繼任者處理前任交接的難題或艱鉅任務的解決和推進情況。

政府工作要加強任期責任制管理,凡是人大審議通過的法規、“五年”發展規劃等重大事務,不應該隨著領導幹部個人工作的變動、新上任等情況隨意變化。保持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新官必須理舊賬”,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合理調派不同任職期限的幹部,保持權力結構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組織部門出於培養年輕幹部的需要,或者為了應對特殊的工作任務,常有不按照一個領導班子的任期調任幹部的情況,比如一屆班子的任期是五年,有的幹部工作一年、兩年就離任。不管什麼原因,一屆領導班子中的成員,特別是主要成員和關鍵崗位成員的變動,對於集體領導力和執行力的形成與穩定,有沒有影響、影響有多大,需要引起組織部門的重視,建議在評估後再作出調派的決定。

考慮到穩定地方治理中的權力結構有利於保持和促進地方的可持續發展,所以,調派幹部要注重合理性,更應避免出現“半截子”工程和“爛尾樓”等令繼任者無法處理的“舊賬”。

選自 | 人民論壇雜誌9月上

新媒體美編 | 孔雅楠

原文美編 | 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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