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屬於公攤面積,為什麼物業還要收鉅額車位費?業主是否都被矇騙了?

在水一方232839613


這個問題要解決車位的歸屬問題,誰都不是傻子,業主也一樣,都不可能讓人任意搜刮自己的錢款。下面這一張圖看懂小區車位的歸屬,所有的業主都可以看看。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車位都屬於業主所有,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其他的車位原則上屬於開發商所有。

屬於開發商所有的車位,開發商有權進行處置,很多業主在購房時也會從開發商那裡購置車位,對於沒有業主購置的車位,開發商可以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或停車費,這合情合理合法。當然,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將車位對外使用,應當優先滿足小區的業主使用。

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車位,開發商原則上沒有權利處分,也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統一收取停車費是來自於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所收取的停車費用也應當屬於業主共有,用於小區的共同管理用途。


葉律師


不懂就學,沒弄明白什麼叫公攤就別張口閉口的說公攤!

房本上的公攤面積,是業主家門之外、本棟樓內的公共部位。然後按各家套內面積進行分攤的一部分建築面積,但不包括地下車庫和人防工程。

"公攤不出棟樓",這是計算和後配的原則。

至於小區其它建築物和場地、綠地、景觀、道路、地面停車位等,都叫共有財產和共有面積。


執中bj1



wu吳金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權法已經說的很明確,業主只有優先購買權,而沒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小區規劃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所有,故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可以買賣的車位的。

還有一些以公攤論的業主認為,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屬於公攤面積,其使用權屬已經包含在購房款裡。

關於這一點,在《房產測量規範》中關於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有明確表述,小區內的車位、車庫,是扣除在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外的,也就是小區內規劃建設的車庫車位是不參與公攤的。

《房產測量規範》中是這樣表述的: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所以小區車位是不包含在公攤面積裡的,開發商有獨立所有權。


建築師小米


其實,最近老糾纏這類問題的,你們不如用抬槓的時間,聯合自己小區內的其他業主,選出有能力,懂行的代表,跟物業核定小區內的所有地盤的歸宿,和收益。小區公共地方畫出的車位一定要收錢的,因為不是每戶都有車。隨著社平工資的提高,物業人員的工資也會水漲船高的,以後加物業費是一定的。明晰了各地盤的產權所屬後產生的收益就可以知道如何處理了,很多時可以推遲物業費加價的時間甚至基本可以沖銷。

以我自己在廣州住的小區為例,自從將空地劃分成停車位後,我們業主代表跟管理處提出要明晰停車位收益與管理成本。管理處自己計算過後主動提出免除管理費。用停車位收益養管理人員。但是,免管理費後,每戶要交政府規定的垃圾處理費20塊每月每戶。以前這個費用是包含在物業管理費裡面的。


幸福使者859


1.小區車位什麼時候記入公攤了?是否記入公攤,去規劃部門查圖紙。一般來說,地面車位,都記入公攤,屬於業主共有。地下車位,大部分屬於產權車位,轉讓前,歸開發商,轉讓後,歸購買人。少部分屬於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使用權歸投資方(開發商)。當然,這個是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以規劃部門的圖紙為準。

2.物業公司收公共車位的費用,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來說,收入少量管理費,這個合理,但應該和業主們商量。但無權收車位租用費,當然,和業主商量後,代收是可以的。

3.物業隨意收停車費,業主可以通過業委會、當地物業監管部門投訴,甚至法律法規解決。


小月雨田


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你建在全體業主的地皮上,大家說是屬於誰的,我們業主買房難道不付地皮錢嗎?不出地皮錢,開發商你在空中建嗎?返過來開發商二次收費地下車位錢,這是那個國家的法律,太欺負廣大勞動人民了嗎?


用戶8254672074803


~~很多人沒搞清楚“公攤”是什麼意思!公攤指的不是面積,是成本的公攤。 ~~比如小區綠地、道路、圍牆,這些公攤面積嗎?顯然不攤!不攤就是開發商的?明擺著扯蛋!~~再來看法律依據:《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規明確規定:結合地面住宅修建的地下防空設施成本必須據實納入地面建築總投資。隨著商品房的售出,所有業主就是投資的最終承擔人。地下車庫當然屬於全體業主!


斯蒂芬-鐵


1公攤, 2 公攤之後還買車位,3賣了之後再安裝一個檔杆收管理費,總之想盡一切辦法收錢,物業公司住進來就是要收錢的,那麼住建部門的物業管理人員幹什麼?



這個問題應該問法律,不應該問物業,小區境內的地皮業主已經出過錢了,但是法律沒有明確約定,所有物業公司就可以胡說八道,強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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