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首例!男子不顧70多名乘客安危怒毆公交車司機,被判6年, 你怎麼看?

平付小超


說句客觀的話,我對時下關於公交車駕駛員的被侵害的處理方式有些不同的意見。

無可否認公交車承載著眾多生命安全,但真正威脅到乘客安全的,卻是司機本身。

1,首先,看到很多視頻司機與乘客發生矛盾並未及時停車,而是一直在行駛狀態。這本身就是錯誤的,不要說什麼哪裡不能停車,沒有什麼比乘客安全更重要。

2,很多時候我們忽略了司機被打,卻忽略了司機在處理事情時使用的不當言語和語氣。過度的保護司機的利益,看似維護乘客安全,實際極易滋生司機的優越感,利用一些小技巧,輕易的把對方送進牢房簡直易如反掌。

3,重慶公交事件固然慘痛,但並不具有代表性,駕駛員的錯誤操作在事件中也有相當大的原因。所以我們可以根據公交車行駛路線的特殊性來預測事故的可能性,而不是一味的套用之前的案例。

4,按照目前的形式發展下去,只要公交車司機遭到了無論何種程度的攻擊,都可以採取撞擊其它車輛等報復性手段來“懲罰”對方,我相信這樣的事件絕對不會少。立法保護司機利益和乘客安全沒有錯,但要充分考慮到各種可能。如果具備停車條件而未採取制動措施,我覺得司機的責任似乎更大一些。

5,我們都知道公交車在未進站時不可以隨意停車,原因卻是五花八門的,為什麼公司沒有在車內醒目的位置標註一下呢?不要把一切解釋權都留給司機,寫明白開門的危險和違規,至少會讓一部分乘客明白吧?

6,加大公交車駕駛員素質培訓,交通規則培訓,交管部門加大對公交車違法的處罰力度,給公交車設置限速器,規範公交車使用公交車道。只有標本兼治才能改善現狀,避免再一次悲劇的發生。


落塵刀(有贊必回)


70條人命的安危被脅迫,判了6年,說實話真的不夠多。以筆者的感覺,這種人直接可以判故意殺人未遂。對於這種情形應該從嚴從重懲處,才能以儆效尤!

據瞭解,乘客呂某酒後乘坐公交車,車輛在行駛途中,突然毆打司機。司機由於顧及一車70人的安全,只是用手臂阻擋,沒有還手。在司機被呂某毆打的過程中曾有乘客阻止毆打司機,呂某卻對阻止的乘客發飆。稱其上車就已經告知司機到南京路提醒他,結果竟然沒提醒,這就是故意的。

然而,據乘客講,事實上並未拉過站,距離南京路還有4站路。車未到站,呂某並要求下車並毆打司機。於是司機報警,呂某吵著要下車,司機為了一車人的安全,打開車門,呂某隨即下車。兩天後,呂某自首,被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說說個人看法:

1.公交車是公共交通工具,不是出租車私家車等私人出行方式。既然乘坐公交車,就應該遵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準則。文明乘車,安全出行。

2.公交車承載的是一車人的生命安全,任何人不得干擾正在行駛途中的司機。公交公司一般都會有明顯的提示,不得與行進途中的司機說話或進行其他操作。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己的目的地應該自己清楚。公交司機不可能提醒到每個乘客你的的目的地到了,僅僅是採用統一報站方式。如果無法確認是否過站,那麼應該向其他乘客或者乘務員進行確認。

4.如果確實對公交車司機或者乘務員不滿,應該在下車後撥打公交公司的投訴電話或者市長熱線進行投訴。而不得采取任何極端的方式進行干擾行進中的司機。

5.一車的乘客不是你洩私憤的陪葬品!乘車要講究公德。縱然是司機有錯,也不應干擾司機。有問題可以到站後再行處理。在別人對這些行為進行勸阻時,應該遵從規則,尊重大多數人的利益。

6.採取野蠻的方式,傷害的不僅僅是自己,更是對家庭的不負責任,也是一種社會危害!如果發生事故很可能自己的命沒了,家散了,其他人也跟著倒黴了。這樣的後果很嚴重!

對於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管是不是造成嚴重後果,都應該以故意殺人來進行定罪,6年對他來說真的太少了。如果釀成特大事故,那就不是6年的事情了,而是70多個家庭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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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起案件的結果很有意義,應該可以對一些人起到警示作用,明白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明白惡意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當日,哈爾濱6路公交車載著70多名乘客行駛中,乘客呂某突然伸手打司機侯某的臉,導致司機有些暈沒有抓穩方向盤,車出現些許晃動。而呂某並未停手一直打侯某,他為了乘客安全,只能抵擋並未還手。

有乘客上前將其拉回,他有對乘客發飆。呂某稱,自己上車就告訴司機要在南京路下車,讓司機到站提醒一下。自己懷疑已坐過站而司機並未提醒,他是故意的。但乘客魏某稱,根本沒有拉過站,還有四站才到南京路。未到站呂某便要下車,並怪罪司機,當時呂某身上有酒味。

隨後,司機報警,呂某見狀大喊要下車,司機怕他傷害乘客便開門放其下車。兩天後,呂某主動去派出所自首,最終,呂某因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對於此事,有以下幾點看法:

1、自從重慶公交墜江案件發生後,公交車駕駛安全一直在強調,卻總有人因自私而影響司機的正常駕駛。這個肇事者呂某其實與大多數擾亂司機駕駛的乘客差不多,原因無非就是車未到站便要求中途下車;或者是自己坐過站卻怪罪司機,均為無理取鬧、蠻不講理的表現。

2、可能有不少人還是不改了解,公交車未到站是禁止開門讓乘客下車的,這是公交公司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公交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如果中途讓乘客下車,極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對乘客自身的安全造成危險。作為乘客要明白,不是為了別人,是為了你著想,不能將好心當惡意。

3、公交車是公共交通工具,不是乘客的私人專用車,不是乘客隨時隨地都可以上下車的。連小孩子都懂的事情,成年人不應該揣著明白裝糊塗、故意犯錯。

4、公交車搭載著那麼多乘客,即便不為自身的安全著想,也要為整車人的安全考慮,做人不可過於自私。就如此案件中的肇事者呂某,置車上70多名乘客的安全於不顧,去惡意毆打公交司機。幸虧司機未與其糾纏,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5、不少如呂某之類的肇事者都覺得辱罵、毆打、騷擾公交司機並不是什麼大的錯誤,如果這樣認為就大錯特錯了。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即: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構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例中,肇事者呂某的行為符合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標準,因此判處其6年有期徒刑。希望所有人都別再把擾亂公交司機正常駕駛的行為不當回事,呂某便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希望能夠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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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矯枉必過正!判的輕了,就該從重從快從嚴,保護的不僅是公交司機,也還是公交車上的幾十名乘客。還應該出一條法律,在公交車上,凡是遇到毆打公交車司機的犯罪者,人們有權做任何應急處置。也就是說給其他有能力制止暴力犯罪的公交乘客,以暴力制止的最大權利,換句話說就是反擊暴力過當也不能被刑事追究。如此,才能制止社會中那些垃圾人把垃圾情緒帶入社會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


涵劍濤


短短几秒,15條鮮活的生命隕落!重慶公交案血淋淋的教訓就擺在我們眼前,我們應該從中汲取教訓。

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

然而,哈爾濱呂某卻頂風作案,藐視國家法律法規,最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今年年初,呂某喝完酒乘坐郊6路公交車回家途中,讓司機到站時提醒他下車,後來故意找茬,毆打公交司機,致使公交司機眼部和麵部受傷,事發時,正值晚下班班高峰期,車上乘客較多,當時公交車正在行駛當中,公交司機做了正確操作,將車停到路邊,呂某趁機“逃離”現場。

喝醉酒不是你可以違法的理由。喝完酒耍酒瘋的人不會有好果子吃。我國刑法規定,醉酒是不能夠作為違法的準確事由。通俗的說,喝醉酒的人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拿喝酒當藉口,想從寬處罰,法律法規豈是兒戲?我國的法律當中,從輕處罰條件中,沒有酒後這一條。所以酒後要冷靜,千萬不能衝動。

呂某被判6年,其實一點也不冤枉。呂某之前就因為違法行為被判過刑,在獄中改造過,應該從中吸取教訓,好好反省自己。然而呂某出來後又不思悔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符合從重處罰的條件。公交車關係著一車乘客的安危,妨害公交車安全駕駛,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沒有補救的餘地,所以法院對此案中呂某從重判決,會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呂某正值壯年,正是為家庭盡責出力的時候,然而卻無視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以身試法,親手把自己送進了監獄不說,還給自己的家庭增添了負擔,甚至自己的行為以後會影響到子女的就業,正好應了自己不作死就不會死這句話。公交車不是咱們的私家車,不是乘客隨時隨地都可以上下車的,公共交通規則我們一定要遵守。

本案公交車司機做的挺對,在遭受毆打後保持冷靜,沒有與對方互相毆打,而是沉著冷靜的報警,沒有導致意外發生。所以我們為該公交司機點個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毆打駕駛人員等行為將從重處罰。

我們大家要從此案汲取教訓,充分認識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的危害性,以後遇事要冷靜,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出力!


火2019


大家好,我是小蔡

男子不顧70多名乘客安危怒毆公交車司機,被判6年。


我個人看法真的是判的好!甚至還感覺判的有點輕,這名男子不但是危害了自己的人生安全,更是對其他70位乘客以及司機的生命造成了危害!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


2018年10月重慶的公交車墜江。原因都是出現在乘客身上,沒有及時下站就對司機進行辱罵甚至毆打,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公交車所有的乘客到現在只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仍有2人失聯如此慘痛的教訓。


2019年5月9日,30歲的海南女子打公交車司機一巴掌被判刑了4年,這是前幾天發生的事情,不管是4年還是6年我都覺得判刑做的很正確,越重越好,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自己對他人不負責的行為就應該從重處罰,不能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任何仁慈,只有處罰重才會給那些不講道理,意氣用事的人一個狠狠的教訓!


純色CZQ


判的好!增加對此類事件的懲處力度才能警示後人。

根據新聞描述來看,男子呂某某是在飲酒之後上公交車的,期間無理取鬧接著酒勁辱罵毆打司機。當時公交車的行駛速度已經達到了60公里每小時,車內還有70多名乘客,情況可謂十分危急。有乘客上前拉住呂某試圖阻止其繼續毆打司機,但被其掙脫後繼續上前毆打司機的臉部和眼睛。司機為了保障行車安全,沒有還手,直到將車停靠在路邊後,呂某某才藉機逃離了現場。隨後,呂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不得不說,呂某某的行為實在是太過分了,因為一己之私,撒潑耍橫,置整車乘客的生命安全於不顧,被判刑六年也算是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呂某某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最終定罪是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的。可見,對於此類現象不再是批評教育、民事賠償這麼輕描淡寫了。也就是說,只要乘客存在危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例如: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內搶奪方向盤、辱罵毆打、拉拽推搡司機,危害了公共安全,哪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要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會從嚴從重論處。

這樣的判罰真的很給力,不再以造成的損失結果定罪,對於遏制此類現象顯然是積極的。

之前發生過多起乘客搶奪方向盤或者毆打司機的事件,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終涉事者都沒有受到相對嚴厲的懲處,這也一直是令大家所詬病的。有了此次判罰做標杆,相信今後再處置此類行為,一定會讓涉事者嚐到教訓。

此外,個人還有一個問題,對於那些有過類似行為的老人該怎樣處罰呢?例如這位84歲毆打女司機的老人,柺杖都打斷了,而且此前就有過類似的行為。刑事處罰吧,他年齡大了,不處罰吧又說不過去。

建議遇到類似的行為,可以讓老人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子女知道老人有過類似行為,卻放任其獨自外出乘車,顯然也是一種監護失職。話說,對於此類行為也該有個相應的懲處措施。

回到問題,總而言之,這次判罰起了一個好頭,這次哈爾濱走在了前頭。對於個別沒有素質無視規則的人,只有打的疼才能記得住。


夜雨如書


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影響公交車安全行駛的行為,嚴重危及其他乘客及路上人員的人身安全,這是法律所禁止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海口女子因一元公交車費掌摑公交車司機,獲刑四年。

哈爾濱男子毆打公交車司機,獲刑六年。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毆打公交車司機等妨礙公交車安全行駛的事件實在太多,很多程度是因為此前對於此類事件的不夠重視。雖然乘客實施妨礙公交車安全,但最後大多數是能夠及時停車,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很多時候對此類人員進行行政拘留或判處緩刑。但是,法律的從輕處罰卻讓這些人員有恃無恐,重慶公交車事件發生後,要求從重處罰妨礙公交車安全行駛的呼聲更是日益高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強調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這些重判的案件體現法律對此類現象的零容忍,也希望我們都能剋制自己的情緒,避免採取過激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葉律師


這是一個值得鼓掌並加菜的判決。

毆打公交車司機和搶奪方向盤帶來的悲劇,我們是有過慘痛教訓的,但個別不守規矩的乘客仍然我行我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一再發生這種危險行為,雖然只是虛驚一場,沒有造成特別大的傷害,但這只是全車人的幸運而已,如果再有下一次,或許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縱觀整個事件過程,我感覺這個乘客不是素質差勁的問題,而是壓根就沒有素質。你坐公交車難道不提前瞭解自己應該哪裡到站嗎?為什麼非要司機提醒呢?乘客一天上上下下,司機要是每個人都報一報站,哪還有法開車嗎?你以為自己是誰,還要專門報站,是不是上下車還需要司機把你抱下車啊?是不是上車之後還得給你準備個沙發、備好茶葉伺候著啊?

司機在開車時,你冷不丁上去照臉就打,所幸司機抗得住打,這擱在一般人身上估計就暈了,那麼整輛車就失控了,後果將會不堪設想,70多名乘客可能就沒有那麼幸運啦。

所以說,儘管最後沒有造成傷亡,但這名乘客的行為無疑給公共秩序帶來了極大的危害,而且其性質還非常惡劣,判決其6年刑罰一點不怨,他需要長一個記性,同時也警醒那些喜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橫的乘客,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太把自己當回事兒,沒人會慣著你。


元芳有看法


這起判例很有宣示意義,它讓那些囂張跋扈的惡霸乘客不再有恃無恐,不敢再輕易出手毆打公交司機。畢竟,如果毆打公交司機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就要接受法律制裁。

據報道,1月13日,哈爾濱郊6路公交車司機侯某正在駕駛,乘客呂某懷疑自己坐過站但是司機沒有提醒,便突然伸手朝他的臉打去。監控顯示當時駕駛速度約60碼,侯某被打後有些暈,沒有抓穩方向盤,導致車有些許晃動,車上70多民乘客驚慌不已。
男子還不停,一直打公交車司機,並辱罵對方。有乘客上前將他拉回,呂某反倒向車上乘客發飆。他說自己上車的時候和司機說到南京路下車,讓司機提醒一下自己,但這下坐過站了司機也不說話,就是故意的。侯某隻能將車緩緩停在路邊,每次呂某出手打自己,他都只能抬抬手擋一下,並未還手。


之後侯某打電話報警。呂某聽到後大喊著開門下車。侯某害怕呂某會傷害車上乘客,只能開門讓他離開。2019年1月15日呂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呂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5月8日上午,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呂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不得不說,這一判決真是大快人心。在現實生活中屢屢發生乘客毆打公交司機,從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惡性案件。甚至,其中不乏車毀人亡的極端案件。為什麼總是有人敢囂張跋扈地在公交車運行期間毆打公交司機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法律的強制力保障不夠,很多毆打司機的乘客事後並沒有受到嚴厲處罰,頂多就是行政拘留和行政處罰,甚至還能全身而退。所以,那幫惡霸才一而再再而三地有恃無恐,不加剋制地毆打司機。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這種行為確實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乘客在公交車運行期間,明明知道毆打司機很有可能會導致車輛失控,從而釀成車毀人亡的慘烈事故,但還是要出手打人。顯然,這就是用危險方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當然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這起判例意義重大,至少它能對那些惡霸乘客,起到相當程度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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