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額法官如何破解“王成忠困境”?(附解決辦法)

王成忠,作為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其審結的一起民事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就受到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指控,無疑是一場人生的悲劇。

引發這場悲劇的原因,很多法律人圈中的大咖都寫過分析文章,認為“將軍打架、小兵躺槍”者有之,認為“法官的證據審查責任缺乏合理界定”者有之,但對其所審理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問題卻少有提及。筆者認為,正是這個問題,讓王成忠法官陷入難以擺脫的“困境”!

王成忠法官審理的是一起民事上訴案件:郭長興與郭永貴及李國輝合同糾紛案。該案的上訴人郭長興為一審民事案件的被告。通過從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一審、二審的民事判決書,筆者發現一個重大問題:上訴人的訴訟主張存在明顯矛盾。

一、矛盾的訴訟主張

郭長興訴訟主張的矛盾主要表現為一審時訴訟主張與質證意見的矛盾,二審時上訴理由的矛盾。這些矛盾都圍繞著一個核心問題:其與郭寶貴之間合同關係的性質是委託轉讓還是買賣。

(一)一審訴訟主張與質證意見的矛盾

根據本案一審民事判決(文號為(2016)吉0422民初1728號),一審時原告方的訴訟主張可以概括為原告將1150畝的林地使用權及地上的林木所有權轉讓給被告,轉讓價款為60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配合被告辦理了權屬更名手續,而被告只給付了轉讓價款58萬元,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餘轉讓價款542萬元。

對此,被告郭長興提出了否認買賣合同關係的訴訟主張: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關係,登記於原告名下的1150畝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實際所有人為案外人李笑巖。由於李笑巖欠被告人民幣130萬元,李笑巖委託被告將林地轉讓,並對轉讓款優先受償。被告及李笑巖之間不存在林地轉讓關係,僅僅是委託轉讓關係。

既然否認買賣存在,被告方理應對所有證實買賣關係成立的證據都做出否定性質證意見。然而,被告方對於本案三份買賣合同卻做出了不同的質證意見:

1.原告方提交的2015年11月12日一份無價款約定和一份有價款約定600萬元的兩份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用以證明有600萬價款的協議書是對無價款協議書的補充。對於無價款約定的協議書,被告郭長興未提出異議。對於轉讓價款為600萬元的協議書,被告郭長興提出異議,認為其未在該協議上署名,也未授權第三人李國輝對該林地進行買賣。

2.原告方提交的在東遼縣林業局調取的關於林權轉讓登記材料一組,包括林權轉讓協議書(轉讓價款為60萬元)及林權證、林權登記申請表等書證。被告郭長興認為該組證據中轉讓價款為60萬元的林權轉讓協議書是其親筆署名應有效。

三份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相互印證的內容在於原被告之間存在以林地林權為合同標的的買賣關係。然而,對於無價款約定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被告方不提出異議;對於轉讓價款為600萬元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被告方卻提出異議;對於轉讓價款為60萬元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被告方卻認為是有效的。這是要承認買賣關係存在,還是要堅持原先的訴訟主張:只存在委託轉讓關係,不存在買賣關係?

(二)二審上訴理由的矛盾

(2016)吉0422民初1728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郭長興給付原告方林權林地轉讓款542萬元。郭長興不服該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案的二審由王成忠法官主審,根據二審民事判決書(文號為(2017)吉04民終426號),上訴人的三項上訴理由中第2項為……因郭長興親自簽訂的《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缺少價格條款,因此郭永貴主動要求籤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並辦理過戶手續,由郭長興將林木、林地代為出售……;第3項為如認定郭長興與郭永貴之間買賣合同成立,應採信林業局備案合同的證據效力認定合同價款為60萬元。

這些上訴理由,一方面主張買賣合同是虛假的,真實的情況是受委託代為出售林木、林地,另一方面又主張認定在林業局備案的合同價款為60萬的買賣合同為依據認定買賣關係成立。這究竟是主張買賣關係成立還是不成立?

二、訴訟主張存在矛盾的原因分析

訴訟主張的矛盾,體現了當事人郭長興對合同利益的不同考量:成立委託轉讓關係,有利的一面在於只要其沒有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另行轉讓,就無需向郭永貴或李笑巖支付一分錢,不利的一面在於一旦完成另行轉讓,其只能就李笑巖未償還的借款從轉讓款中優先受償,剩餘轉讓款仍要給付郭永貴或李笑巖;成立買賣合同關係(轉讓價款為60萬元),有利的一面在於其能一勞永逸地獲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利的一面在於其還要向郭永貴或李笑巖給付少量轉讓款。

上述兩種選擇各有利弊,哪一種選擇對郭長興最有利,除了他自己,誰也不可能做出最讓他滿意的判斷。然而,從一審到二審,當事人郭長興對於哪一種選擇最讓他滿意,始終一種舉棋不定、猶豫不決,所以其訴訟主張才會出現矛盾。

三、“王成忠困境”及解決辦法

在民事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無法確定自己最滿意的選項以致訴訟主張出現矛盾時,法官就陷入了難以擺脫的困境:不支持其所提出的任何訴訟主張,當事人必然不滿判決結果;支持其提出的某些的訴訟主張,一旦當事人認為那些不被支持的訴訟主張才是自己最滿意的選項,則當事人仍然不滿判決結果。在這種困境中,無論法官如何判決,理論上當事人都會不滿判決結果。這就像陳佩斯那句經典的小品臺詞:我演了十幾年戲了,我沒見過你這麼難伺候的主角兒。

我們不妨把這種困境,命名為“王成忠困境”。如何破解“王成忠困境”?筆者認為只有一個辦法:對於訴訟主張出現矛盾的當事人,賦予法官直接判其敗訴的權力。這樣,一來可以提高訴訟效率;二來可以倒逼當事人對自己的利益及時作出判斷並承受由此引起的後果。否則,法官將難免淪為“當事人的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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