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家暴上訴法院離婚,三次庭審判決不離婚 法官:冷靜期

<strong>缺舟說:

<strong>家暴只有一次和無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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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事件詳情:

董芳終於不堪忍受丈夫的家暴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的二審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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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審是在2017年的6月,當時因為一點爭執,董芳和丈夫就爆發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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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董芳被丈夫毒打,雖然後來可以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是在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候,雖然歷經3次庭審,但依然未能如願以償,法官給出的理由是:雙方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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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冷靜期是指在婚姻過程中,夫妻雙方因為一點小矛盾,小摩擦而產生的婚姻裂痕,很多時候大家都希望調解為重,本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宗旨,讓夫妻雙方在冷靜過後,在重歸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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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我們採訪到董芳,聽著他丈夫給她帶來的傷害,包括對待孩子的感覺,你會明白為什麼覺得法官就是在“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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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芳:我的遭遇也同樣代表著這群弱勢群體的利益,希望無過錯方和弱勢群體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當時是在2017年的6月27日的時候,我們因為孩子需要報志願的事情,發生了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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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他就對我和女兒實施暴行,先是把孩子不分輕重的從頭打到尾,然後感覺憤怒感還沒有消失,就把孩子拎了起來然後摔在我身邊,然後對著它用腳踩,用腳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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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一直是橫在我心裡的一個障礙,我決定了為了孩子,也為了自己以後或者生命安全,必須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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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等到送醫的時候,女兒已經渾身是血,董女士的眼睛也碎了,而耳朵也聽不見了,後來的檢查結果是:女兒左手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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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董女士則是左耳骨膜穿孔而造成了失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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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這件事之後,董芳向當地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而當時該案件在當地成為2016年《反家暴法》的典型案例

在2017年11月20日,董芳向當地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但是令人失望的是在經歷了三次庭審之後,法院判決<strong>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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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採訪了當地法院的法官:這個上訴離婚是不被批准的,因為受傳統道德觀念的束縛,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當這段冷靜期過了之後,一如既往的沒有起色,那我們會在重新審理判決離婚,所以說當時

在人身保護令對此行為是家庭暴力我是有所保留的,我認為的家庭暴力和這個描述是有分歧的,所以我在判決書裡沒有說是家庭暴力,而說的是肢體衝突,後來我也考慮到:雙方是自由戀愛發展,而且其丈夫在事發之後會悔過表現(寫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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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們綜合了幾個大方面的因素

<strong>一.男方機會的因素

<strong>二.傳統觀念的因素

<strong>三.這種暴力行為是否有持續性的因素

........

所以做出的判決有利於再給男方機會,而且我個人建議不要再上訴了,不如等到六個月之後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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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家暴不是家務事,這是一種人權的侵害,對於人的健康安全和生命產生威脅的一種行為方式,但是現在並沒有一些很針對的法律明文,但是相信在國家法律的不斷健全和發展的過程中這些會越來越細化”

<strong>後續

董芳在今年的11月12日,提出二審申請。

<strong>網友評論

給男人機會,那這位法官給了這位女士和孩子活下去的機會了嗎

家暴嚴重的涉嫌故意傷害罪,長期家暴的涉及虐待罪,望周知,希望政府部門嚴格執法,落到實處,嚴懲家庭暴力。

還能說啥勒。希望這個法官也有機會體會被家暴的感覺。

多少個血淋淋的案例放在眼前!!多少妻子想離婚被你們一拖再拖 家暴有一就有二 就有無數次!!最後甚至有被打死 兇手也只是輕飄飄的背叛了六年

耳朵被打失聰,和孩子遭受生命威脅,三次庭審不予判離,因為法官覺得這不是家暴“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要給男方機會……糟點太多,結什麼婚啊,離婚太難了,法律根本不保護弱勢群體

既然婚姻是兩人組成的,只要一方認為無可忍受,就不應該有存續的必要..呃..這操作,以後敢結婚的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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