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不想經營了可以轉讓嗎?法官:網店轉讓風險大!

网店不想经营了可以转让吗?法官:网店转让风险大!

网店不想经营了可以转让吗?法官:网店转让风险大!

我們聽說過很多實體店的店鋪轉讓,那麼網店可以轉讓嗎?由於淘寶註冊的實名制,以及網店轉讓行為在立法上的空白狀態,導致很多現實中網店的實際經營者與註冊人信息不符,導致實際經營者無法獲得網店經營權,註冊人無法安心轉讓。

↓↓↓ 簡要案情

鍾先生以前是在淘寶上開店鋪的淘寶商,但是後來轉行不做淘寶商了,但是看著自己用2年的時間經營的網店從創店以來,開店時間較長再加上自己苦心經營,好評率達到97.62%、且為皇冠級別,就這麼停開挺可惜的,於是他把網店轉讓給了張小姐。2014年7月在第三方上海科技公司的居間下三方簽訂了《網絡店鋪轉讓居間合同》,約定鍾先生將其在淘寶的網絡店鋪轉讓給張小姐,包括會員賬號、密碼等資料,由張小姐進行實際經營。

淘寶網店鋪過戶是指更換淘寶網店鋪經營者,淘寶網支持的店鋪過戶類型為離婚(協議離婚、判決離婚)、死亡繼承,不支持朋友、親屬間的店鋪過戶。所以鍾先生雖然通過協議的方式轉讓了網店但是註冊登記人仍然是鍾先生,只不過實際使用人是張小姐。2015年12月,鍾先生受到一份來自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經營的網店侵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並賠償損失。

原告新百麗公司為第1301053號“STACCATO”、第2006608號“思加圖”、第4472837號“思加圖”商標註冊人,享有上述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包括“鞋”在內的第25類商品,且上述商標專用權均處於有效期內,但是,近來新百麗公司發現有一個網上店鋪在銷售標有“STACCATO”、“思加圖”字樣的標識的鞋子,該鞋子非新百麗公司生產也非其授權銷售。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

1、要求鍾先生停止侵害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第1301053號“STACCATO”、第2006608號“思加圖”、第4472837號“思加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賠償新百麗公司20萬元。

鍾先生辯稱:

1、自己已經把網店轉讓給了張小姐。並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網絡店鋪轉讓居間合同》以及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證明》。

2、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在2012年10月,且發貨人的信息包括地址與聯繫電話都是張小姐的,因此侵權行為是張小姐作出的,其應自行承擔侵權責任。

3、登記雖為鍾先生但是這並不代表必然是鍾先生作出的侵權行為,鍾先生的轉讓行為也不必然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張小姐作出的侵權行為純憑自身的意圖作出,鍾先生無法進行約束和限制,鍾先生稱也是受害的一方,鍾先生了解到被上訴人張小姐將涉案店鋪銷售侵權商品後,一直與淘寶網絡公司聯繫,試圖註銷或暫停該涉案網絡的店鋪,以阻止張小姐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但淘寶網絡公司出於管理方面的原因未能成功。

↓↓↓ 案件評析

這個案件主要有兩個焦點問題:侵權商品是否由鍾先生銷售以及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確定具體的損失數額?

根據鍾先生提供的《網絡店鋪轉讓居間合同》、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可以得出侵權產品是張小姐銷售的。但是該網店轉讓行為並不符合淘寶網關於店鋪過戶的規定,且淘寶網站上顯示涉案淘寶網店經營者仍然是鍾先生,故鍾先生對張小姐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 如果確定具體的損失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某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某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鑑於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或因侵權所得利潤及註冊商標許某使用費難以計算確定,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依法酌定賠償數額為15000元(含合理開支)。

法院最終的認定結果是:新百麗公司是第1301053號“STACCATO”、第2006608號“思加圖”、第4472837號“思加圖”商標註冊人,享有上述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上述商標專用權均處於有效期內,依法應當受法律保護。被控侵權產品屬於新百麗公司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被控侵權產品及合格證上使用的“STACCATO”、“思加圖”標識,與新百麗公司上述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鍾先生已將涉案網店轉讓給張小姐,被控侵權產品是張小姐銷售,張韻小姐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責任。但由於該轉讓行為並不符合淘寶網關於店鋪過戶的規定,且淘寶網站上顯示涉案淘寶網店經營者仍然是鍾先生,故鍾先生對張小姐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 法官說法

  • 網店轉讓出讓人的法律風險

1、轉讓行為很難取證。尤其是在淘寶網絡管理公司規定一旦實名註冊網絡店鋪後便無法進行更名登記,淘寶過戶的內容也不包括協議轉讓。如果證明不了轉讓行為,結果是註冊登記人承擔侵權責任。現實中,出讓人為了證明這一轉讓過程,往往採用公正這種方式。

2、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即使能夠證明證明轉讓行為但是因為註冊登記信息無法更改,且轉讓行為不符合淘寶網關於關於店鋪過戶的規定,出讓人與實際經營人往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找不到實際經營者,這就可能導致出讓人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

  • 網店轉讓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轉讓網店可能存在債權債務。如果在轉讓時沒有及時發現事後又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可能或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責任。

2、因為登記信息仍然是註冊人,註冊人可以運用這一優勢修改支付寶賬號密碼從而從中竊取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