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夫妻離婚掀“奪子大戰”,誰有錢孩子判給誰?法官:講金更講心!

前不久有個熱門話題#2018年結婚率創新低#霸佔微博話題榜第一

順德夫妻離婚掀“奪子大戰”,誰有錢孩子判給誰?法官:講金更講心!


根據民政部發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結婚率創5年來新低,而離婚率自2003年以來已連續15年上升

順德夫妻離婚掀“奪子大戰”,誰有錢孩子判給誰?法官:講金更講心!

父母離婚傷害最深的可能是孩子

在離婚案件中這樣的場景十分常見:

孩子一直是由我照顧,離婚後,也應該由我來撫養!

我的生活條件比你好,孩子應該跟我!


這不,在順德的一對夫妻就因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兩次鬧上法庭

到底怎麼回事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例

案情回顧

2014年10月,呂某(女)和馮某(男)在愛情的促使下“喜結連理”,領證結婚。婚後雙方一直在男方父母家生活。

2015年,結婚不到一年,呂某生下和馮某的愛情結晶——兒子馮某源。兒子的降臨,為這個家庭帶來了無盡的喜悅。可惜好景不長,在兒子出生後,呂某與馮某、馮某父母之間產生矛盾,一氣之下,帶著兒子回了孃家居住。期間,馮某曾探視呂某及兒子,呂某也偶爾帶兒子回馮某家。

2018年春節前,馮某將兒子馮某源接回自己家過節,之後兒子就一直在馮某家生活。4月,呂某以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申請離婚。

雙方觀點

呂某

兒子出生後,一直由我來撫養照顧,馮某關心甚少。離婚後,兒子也應繼續由我來撫養,馮某每月需支付2000元撫養費。

馮某

兒子應由我來撫養更合適!如果法院判決兒子由呂某撫養,我也應該享有每月探視兒子四次,每星期攜帶兒子在自己家居住一日的權利。另外,呂某要求的撫養費過高,應以每月12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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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誰更適合撫養孩子呢?我們看看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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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決

一審:兒子歸呂某撫養 馮某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據離婚自願的原則,現呂某和馮某均同意離婚,故一審法院予以准許。關於馮某源的撫養問題,考慮到馮某源只有三歲多,且出生後大部分時間由呂某照顧,綜合分析呂某、馮某及兒子馮某源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判決馮某源由呂某攜帶撫養,馮某每月可以探視兒子馮某源兩次且有權於每月第二個週六日將兒子馮某源接回連續探視一天。其次,根據該地區工資收入水平,考慮馮某源的實際需求等因素,一審法院判定馮某每月支付撫養費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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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後,馮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兒子馮某源由他來攜帶撫養。

馮某上訴稱,呂某離開他家後,他有探視呂某及兒子,呂某也會帶兒子回他家居住,並自2018年春節後,兒子就一直跟隨他居住至今,長達半年之久,不存在兒子出生後大部分時間由呂某照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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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他經濟條件較好,收入穩定,家中房屋超過1000平方米,能為兒子提供更優越的生活條件。他的家人也會積極協助,幫助他照顧兒子,他更適合撫養兒子馮某源。

呂某辯稱,在她離開馮某家後,兒子一直是由她撫養照顧。期間,無論是馮某到她家探望兒子,還是她帶兒子回馮某家,均是當天來回。

其次,馮某現居住房屋實際只有兩百多平方米,且該房屋內居住了馮某及其父母等10位家人。大家庭的生活開支主要靠馮某父母的存款積蓄維持,馮某從2017年至今未參加工作,無經濟收入。

而自己有房子,有工作且收入穩定,上班時間比較自由,有充裕時間照顧兒子。並且馮某源跟隨她生活了三年,早已適應她家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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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呂某和馮某的兒子馮某源目前三歲多,年紀尚小,其自出生後大部分時間由呂某攜帶撫養。事實上呂某亦有工作收入,自身有能力撫養兒子,故綜合考慮本案各方面因素,從有利於兒子馮某源身心健康、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中院認為,兒子馮某源由呂某攜帶撫養更為適宜;此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判決馮某每月向呂某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馮某源年滿十八週歲止,並無不當,中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父母離婚,傷害最深的可能是孩子。希望為人父母者,能處理好雙方的關係。如果真的決定了離婚,也一定要跟孩子充分溝通,儘可能減輕父母離異對子女造成的不良影響。讓孩子知道:父母即使分開,也仍然是他的父母,對他的愛,永遠都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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