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錄音才有效?

如何進行錄音才有效?

在很多民間借貸或合同糾紛中,常常遇到很多人提問,“沒有借條只有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私自偷錄偷拍的錄音是否有效?”針對這個普遍疑問,這裡統一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法律上錄音證據有效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那麼如何進行錄音才有效呢?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分析:這裡合理的場所一般指公共區域,他人可以隨意進出或可隨意聽到雙方談話的場所,如馬路邊、餐廳、超市等。而私自在他人住宅竊聽的錄音一般會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因為住宅屬於一個私密的空間,他人享有隱私權,這樣的場所一般包括住宅、賓館、租房等地方。

2、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分析: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雙方的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就很重要了。

3、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分析: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同時需要注意:

①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此外,如果是通過電話或微信等方式錄音的,最好電話號碼或微信屬於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或實名認證的微信。

②內容需要準確、完整的描述即必須完整反映雙方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義務內容。例如:雙方是借貸關係的,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理由。

4、有其他證據佐證。

分析:孤證不能定案,因此只有一個錄音證據是不能定案的,需要有其他證據一起佐證。例如:借貸關係中,最好有借條或欠條、交易記錄、證人等其他證據,以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要取得合法的錄音證據,在實施過程中,事先不僅需要了解其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需要制定一個實施方案,盲目進行只會打草驚蛇,並不能得到有效的錄音證據。

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1.錄音要儘早、地點要選好

根據實踐來看,一般在糾紛矛盾剛開始時,雙方的態度都是比較好的,取證對象還處於無防備狀態,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時進行錄音是最有利並且可信的。而在後期,對方就會沒有耐性或者處於戒備狀態,不願意透露過多的事實或者直接拒絕談話,這樣就比較難再錄音了。

另外,錄音的地點最好選在比較安靜的公共休息休閒場所,比如開放的咖啡廳,這種公共且不受過多雜音干擾的地方,切忌不要在某人的住宅或私人場所裡。

2.提高錄音質量,挑選好的錄音設備

要知道錄音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偷錄的,因此選擇一個音質好且不易被發現的錄音器材就很重要了。建議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如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等,同時最好可以進行復制,並且把錄音內容譯成文字,取得更好的錄音效果。

3.錄音前需做好計劃

一般在法庭舉證時,法官不會把過多的時間放在聽取錄音證據上,特別是錄音又長又沒內容的,會影響法官的耐心或對個人的評價。因此,在錄音前最好先把需要問的問題寫下來,還要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步步深入,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

4.交談的方式要自然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明確雙方的身份,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如果其他證據內容存有疑點,也可以引導對方對該內容的回答,好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等不利於被錄音者權益的情形,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內容應側重於對當時事實發生的具體經過,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而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以免引起雙方意見不和。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經過公證,可以大大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度。

6、 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證明力將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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