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可以約定違約金嗎?違約金多少是有效的?


民間借貸中,通常會約定一定的利息,我們都知道法律規定的年利率為不超過24%。而現在,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提高,人們越來越知道怎麼規避風險,一些人會同時在借條中約定逾期支付的違約金,那麼,這種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呢?可以隨意約定違約金嗎?讓我們通過案例來進行了解。

一、案情回顧

原告鄒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給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2018年9月6日逾期之日起以50000元為本金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0元。

原告與被告系繼兄妹關係,原告現在浙江省杭州市經營個體工商戶從事電動車銷售。2018年6月14日,原告到瓊海市同被告一起到博鰲被告朋友家過節時,被告以從事房屋中介服務需要週轉資金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當天下午16時2分,原告根據被告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賬號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被告30000元。2018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還借款時,由原告出具《借條》,記明:“今有林某向鄒某借到人民幣伍萬零千零佰零拾元整。小寫50000.00元。上述借款約定於2018年9月6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伍仟圓整。雙方約定本糾紛由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借款人:-”。被告在借款人處簽名捺手印。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後,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向被告催還未果。為此,原告於2019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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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林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原告鄒某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5000元,並自2019年3月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利率4.75%計付利息給原告;駁回原告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分析說法

關於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及逾期還款利息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原、被告借款時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僅約定了逾期違約金為5000元,現原告主張違約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及第三十條關於“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利率或者違約金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按原告借款50000元、年利率24%計算,每月利息為1000元,原告主張違約金5000元,從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共計5個月,應為利息5000元,現原告主張逾期違約金,同時主張從逾期之日按銀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的利率為4.75%,故該期間的利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故超過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可自2019年3月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的利率4.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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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依法應償還給原告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5000元,並自2019年3月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貸款利率4.75%計付利息給原告;原告主張的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期間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第二款第一項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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