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39歲女子在幼兒園砍傷14名兒童,是否應該死刑?

寶盒裡的潘多拉


10月26日9時30分許,巴南區人劉某(女,39歲)在巴南區魚洞巴縣大道一幼兒園門口持菜刀行兇,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學生受傷。學校保安和工作人員奮力將劉制服。巴南警方接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將受傷孩子送醫救治。


因尚未公佈原因,該婦女的行為涉嫌兩種罪名:

一、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如果該婦女持有傷害的故意,且被砍傷的孩子有重傷或者殘疾,死亡的,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二、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因此,該婦女沒有任何原因的跑來幼兒園砍人,那麼涉嫌尋釁滋事罪,最高刑期為十年。

三、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該婦女是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作為孩子的母親,我真的不希望出現嚴重後果,同時我希望該婦女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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