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亂象:有險企通過自媒體炒作,曲解監管政策

人身險治亂象打非通報:有險企通過自媒體炒作,曲解監管政策

2018年人身保險治理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收官。

澎湃新聞獲悉,銀保監會近期向各人身險公司發佈了《關於2018年人身保險治理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有關情況的通報》(下稱《通報》)。根據《通報》,在自查方面,各人身保險公司年內自查整改率達到96.84%。多數人身保險公司以“治亂打非”專項行動為契機完善內控管理,不斷增強合規經營的主動性、自覺性。

針對機構自查情況,36家銀保監局派出190個檢查組,對133家人身保險公司省級機構和基層網點開展監管抽查。抽查發現各類違規問題1529個,涉及金額2.2億元。針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各銀保監局實施監管談話46家次,發出監管函111份,實施行政處罰127家次、299人次。與此同時,銀保監會也對此次檢查中發現的典型問題予以通報。

《通報》顯示,此次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主要有銷售方面、渠道方面、產品方面和經營方面四大類15項內容。其中,又以銷售方面的問題居多,達到7項。

具體來看,銷售方面存在的問題包括誇大收益或變相承諾收益;使用“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等用語混淆經營主體,將保險產品混同為理財等產品;誇大保險產品保障範圍;炒作停售、限售信息,曲解監管政策;給予客戶額外利益;誘導客戶退保並投新保單以完成業績考核等。

值得注意的是,銀保監會曾多次發文提醒自媒體平臺存虛假營銷風險。根據此次通報,太保壽險浙江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炒作產品限量銷售、停售信息;而中宏人壽遼寧分公司則直接在產品說明會中宣稱某產品有限額,是無風險的產品。泰康人壽海南分公司在培訓材料中使用“突破監管”“監管背鍋”等字眼,曲解監管政策。

在渠道方面,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有套取費用進行利益輸送、上浮費率缺乏合理依據、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落實不力以及部分機構保險代理人“惡意挖角”,擾亂市場秩序。

《通報》稱,部分銀行機構存在銷售人員向投保人營銷推介保險產品後,引導其至自助終端設備購買保險的情形。部分銀行機構銷售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存在不能清晰辨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客戶出示的身份證件、錄音錄像時間晚於保險產品銷售時間、錄音錄像資料未能清晰記錄交談內容、錄製內容未包括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等相關文件環節的問題。

此外,還有部分保險公司以高薪、高職為條件頻繁挖角,部分專業代理、經紀公司以免考核、免出勤為條件誘導保險公司員工辭職,個別保險公司業務團隊整體跳槽。部分從業人員變更工作崗位後,誘導原公司客戶退保併到新公司投保。

在產品方面,則主要存在費率理定、精算假設不合規、不科學,個別產品涉嫌“長險短做”以及保單貸款超監管規定比例。比如,同方全球深圳分公司銷售的某款躉交萬能型兩全保險,設計為一年後退保費用為0,該產品90%以上保單存續期為1年。

就經營方面而言,銀保監會此次主要通報的兩項問題為個別機構通過不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組織和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個別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甚至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或洗錢等非法活動。

比如,中信保誠溫州中心支公司41名銷售從業人員代理銷售北京某信息諮詢公司理財產品,累計銷售金額約1045萬元。國壽股份青田支公司5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理財產品,累計銷售金額約1690萬元。

對於下一步工作,銀保監會強調,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承擔起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的主體責任,針對通報中的典型問題,對照自身查缺補漏,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抓好整改;要持續加強內控管理,抓制度、促合規、控風險,切實把各項監管要求傳導至一線員工並落到實處。對於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機構,銀保監會將依法從嚴處理。

在《通報》中,銀保監會也對人身險公司提出了四點要求:

1.主動規範銷售行為。一是加強對宣傳行為的管理,營造良好健康的營銷文化,全面、準確、客觀介紹保險產品,不誇大宣傳,不虛假承諾,不故意混淆經營主體。二是加強對銷售行為的管理,完善內控機制,落實好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不違規給予客戶保單以外利益。三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從業人員增強合規意識、誠信意識、道德意識,嚴禁在自媒體渠道發佈不實信息,錯誤解讀監管政策。

2.著力加強渠道管理。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覆蓋渠道業務全流程的管理模式,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透明。二是加強內部審計,定期對渠道業務開展自查,嚴禁套取費用向相關渠道或人員進行利益輸送。三是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加強自律,不詆譭同業,不惡意挖角代理人,不搞手續費無序競爭,自覺維護人身保險市場正常秩序。

3.依法合規開發產品。一是持續迴歸保障本源,結合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開發產品,著力提升產品保障能力和服務質量,杜絕噱頭式創新,規範中短期業務。二是在產品設計和開發過程中,摒棄短期規模意識,充分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利差損風險、費差損風險和長壽風險,確保公司長期穩定經營。三是規範保單貸款業務,在規定比例內發放並確保資金用於緩解投保人短期流動性問題。

4.嚴厲打擊違法經營。一是嚴禁與不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組織和機構合作銷售人身保險產品。二是加強保險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嚴禁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三是對從業人員異常行為進行功態監測識別,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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