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巴州: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强化扫黑除恶组织保障

【扫黑除恶】巴州: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强化扫黑除恶组织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行动】

巴州党委组织部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强化扫黑除恶组织保障

丝路楼兰网全媒体讯 (刘慧梅)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巴州党委组织部以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压实责任,建强队伍,理顺机制,持续加大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力度,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在整顿工作中,巴州党委组织部注重细化目标任务,在压实整顿责任上下功夫,将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分为摸底排查、确定对象,制定方案、集中整顿,检查验收、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被确定为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按照“一村(社区)一策”的要求,制定整顿方案,建立整顿台账,做到目标任务、整顿措施、方法步骤、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五个明确”。县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倒排正包”顺序,由党政正职带头包联情况最复杂、矛盾最尖锐、整顿难度最大的村(社区)。将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把持侵蚀基层组织政权的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确定为州级挂牌督办整顿村,由县乡主要领导亲自包联,指导解决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整顿方案、理顺工作思路。同时,将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效果纳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述职评议考核,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注重强化班子建设,在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上下功夫。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基层组织村(社区)干部政治甄别及干部联审工作,推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整体优化提升,充分组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面派”“两面人”和“村霸”,坚决清除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撤换调整了一批政治上不合格、经济上不廉洁、能力上不胜任、工作上不尽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基层工作岗、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优秀村干部、退伍军人等优秀人员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同时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面向疆内外招聘1461名高校毕业生,补充到606个村(社区)基层工作岗位,平均每个村3-4名,重点向软弱涣散村倾斜,有效解决了基层“后继乏人”的问题,村级组织干部年龄、文化结构明显优化,基层组织更加有力。

注重深化群众工作能力,在规范村级事务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全面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一会制”,落实“三会一课”,解决基层党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的软弱涣散问题,培养锻炼干部,规范工作运行,推进基层减负,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规范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同时,将村(社区)运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向软弱涣散村(社区)倾斜,切实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办公服务设施、文明实践中心等基础设施发挥作用,把村组阵地建设成为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坚强战斗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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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2018年1月以来,新疆巴州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开展了四次“雷霆”行动,依法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保护伞”,有力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在此,我们郑重重申,巴州政法机关将严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案件没有查透不放过,“保护伞”没有挖干净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六、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八、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州中级人民法院:0996-8792314、8792219;

州人民检察院:12309、0996-2116000;

州公安局:0996-5896057;

州司法局:0996-2027212;

州扫黑办:1183883。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巴州人民检察院

巴州公安局

巴州司法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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