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刑法,什麼是挪用公款罪?按什麼標準定罪量刑?

2019年新刑法,什麼是挪用公款罪?按什麼標準定罪量刑?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反腐敗鬥爭提到事關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厲行八項規定開局,打“老虎”拍“蒼蠅”,形成雷霆萬鈞之勢,極大振奮了黨心民心。黨的十九大對反腐形勢作出判斷並明確目標:“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中國共產黨正以史無前例的力度和決心,治黨治吏,特別是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組建監委,將黨內監督、反腐經驗擴大到黨組織以外,中國的反腐敗鬥爭進入新階段,顯示中國將反腐敗鬥爭推向深入的決心。

接下來幾期的“景山說法”將專題給讀者和粉絲朋友們介紹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中的相關罪名,今天景山先跟各位討論一下“挪用公款罪”。

一、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2、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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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會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1、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上述第三百八十四條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具體是指: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① 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②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③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④ 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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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①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②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③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④ 其他嚴重的情節。

從嚴反腐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目標的重要保障,唯有從嚴治黨、強力反腐,把營私謀利的腐敗分子清除出黨,確保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不變色,黨才有能力、有資格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而不懈奮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才能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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