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充当“保护伞”受处分!

【纪法之窗】充当“保护伞”受处分!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充当“保护伞”受处分

案 例: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副所长王某、某分局辅警穆某某充当“保护伞”问题。2017年始,王某和穆某某,以包庇、放纵、通风报信等方式为李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共同收受他人贿赂37万元。2018年11月,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穆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二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点 评:

本案中,王某、穆某某充当“保护伞”并接受贿赂,均应受到相应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政治意识和宗旨意识的缺失弱化,有少数利欲熏心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或影响力,为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破坏了政治生态,也侵蚀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恪尽职守,牢记职责使命担当,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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