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未成年人暑期打工被欠工資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原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未成年人李某等10人援助的申請。他們在6月30日至7月31日學校放假期間勤工儉學,通過招聘到原城區某家居裝飾經銷部工作。當時與經營者王某口頭協議,每月工資1500元,另加100元電話費。然而在月底發工資時,李某等10位學生沒能領取到足額工資。開學後,李某等再次與王某結算工資,負責人王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始終未支付所欠工資。李某等人無奈之下便找到原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支付李某等2018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打工的工資,並承擔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在接到李某等人的申請後,原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當即指派了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此案件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書寫了訴狀,併到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12月17日,原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由於被告長治市原城區某家居裝飾經銷部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所以無法進行庭前調解,按照缺席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長治市原城區某家居裝飾經銷部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按照口頭協議的標準給付李某等工資款。二、駁回李某等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點評】

負責本案的東街法律服務所辦案人員介紹,在本案中李某等人為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溫馨提醒】

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建議,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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