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未成年人暑期打工被欠工资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原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未成年人李某等10人援助的申请。他们在6月30日至7月31日学校放假期间勤工俭学,通过招聘到原城区某家居装饰经销部工作。当时与经营者王某口头协议,每月工资1500元,另加100元电话费。然而在月底发工资时,李某等10位学生没能领取到足额工资。开学后,李某等再次与王某结算工资,负责人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支付所欠工资。李某等人无奈之下便找到原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支付李某等2018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打工的工资,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在接到李某等人的申请后,原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此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书写了诉状,并到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12月17日,原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告长治市原城区某家居装饰经销部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以无法进行庭前调解,按照缺席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长治市原城区某家居装饰经销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口头协议的标准给付李某等工资款。二、驳回李某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点评】

负责本案的东街法律服务所办案人员介绍,在本案中李某等人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温馨提醒】

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建议,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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