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時效期間

每日分享|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时效期间

【基本案情】

陳某於2011年4月23日入職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於2013年6月20日辭工並離開單位,於2013年7月30日申請仲裁,要求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萬餘元。仲裁委以已過時效期間為由不予受理,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陳某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陳某於2011年4月23日入職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處,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陳某可以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期間應為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而2012年4月23日起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不屬於勞動報酬,其仲裁時效為一年,且非從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開始計算一年,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規定,陳某在2013年7月30日才申請仲裁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觀點】

1、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主張雙倍工資的期間最多為11個月,之後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情形,不屬於勞動報酬,因此適用該一年的時效期間,勞動者應當在期間內主張權利。

4、該仲裁時效期間可以中斷或者終止,中斷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因此,在得知權利受到侵害後,要積極主張權利並保存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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