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天下:私人探險不能逾越法律底線

今年3月,90後杭州小夥馮浩與女友林夕、徒步愛好者李志森組隊進入羌塘無人區徒步穿越,十天後,馮浩獨自離隊後失聯。5月5日,失聯50多天的馮浩在烏蘭烏拉湖東側被平安找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穿越羌塘無人區的活動屬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非法行為,所以三人受到了當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面臨5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擅自違法穿越無人區失聯遇險,當地有關部門為了營救他,耗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結果當事人被找到以後,卻拒絕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最後經過家人的勸解,也迫於輿論的壓力,涉嫌違法穿越的三人已經承認錯誤、接受處罰,並向全社會公開致歉。

不管是自然保護區,還是一些“無人區”,之所以要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禁止私自進入、探險,一方面,是為了保護這些地方脆弱的生態環境,避免其造成破壞乃至引發連鎖反應,造成是生態災難;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保護旅遊者自己的人身安全。然而,我們的一些旅遊者,既缺乏對大自然必要的敬畏,缺乏社會責任感,同時也沒有把國家的法律規定當回事,而是隨著自己的性子來。

自然保護區往往管轄範圍十分巨大,要想完全依靠保護區自己的力量,或者是依靠有關部門的執法,顯然很難完全避免非法穿越、探險活動,所以從根本上還是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喚醒公眾的自然保護意識,敬畏法律的意識,讓自己的旅遊行為自覺符合法律的規定。(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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