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41期>【案讯播报】寻衅滋事扰民安 依法公诉终获刑

案讯播报

寻衅滋事扰民安 依法公诉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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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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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1、2009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以拆迁补偿面积有误、与邻居赵某某家房屋面积归属存在纠纷为由拒不履行协议,不搬离房屋。

2、2014年4月3日,刘某某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拆除时由金寨县司法局公证处对刘某某家物品清点登记并安排妥善保管。房屋拆除后,刘某某借口强拆时其屋内物品受损等,要求政府给予赔偿,拒不入住梅山镇政府给其租赁的房屋。后梅山镇政府将其一家三口安顿在新家园宾馆临时居住,并安排工作人员分三班24小时陪护。期间,刘某某采取绝食的方式向政府施压。

3、同年4月22日,开顺村委会与刘某某签订《关于刘某某住房强拆后的调解意见》后,刘某某才离开新家园宾馆,到政府为其租赁的房屋内居住。

4、2015年2月13日下午,春节前夕,刘某某以找梅山镇人民政府为其解决困难为由,驾车来到梅山镇政府,要求见书记和镇长。并在梅山镇政府办公楼的三楼往下,凡是办公室的门是开着的,被告人刘某某就往办公室里发一张“财神爷”画像,在大门口外,其将未发完的“财神爷”画像抛洒。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号牌为皖N48160的小货车停放在梅山镇政府办公楼前,堵住唯一通道使车辆无法进出,致使向贫困户发放物资的车辆无法离开。

5、2015年2月14日,刘某某用其号牌为皖N48160的小货车堵住开顺农产品批发市场正在施工修建的水泥路,并阻拦水泥搅拌车卸混凝土修路。开发商杨某某为减少损失同意支付给刘某某20000元后才得以施工。

6、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取梅山镇政府房屋拆除补偿款55000元及蔬菜损失款5000元,合计60000元后,违背其不再向政府提出任何附加条件,不再向开顺农贸市场开发商、施工方提出任何要求的承诺,在开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门处的水泥路上种植蔬菜,并放置栅栏阻碍施工至今。

7、2016年年初,在开发商将房屋移交给政府统一安置前,刘某某未经政府同意,将开顺农产品批发市场A3、A4两间装有卷闸门的门面房占为己有,至今拒不交出接受统一安置。

8、2018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目前,该案已做出生效判决:

1、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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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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