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丨酒驾+冲卡+撞伤交警=妨害公务,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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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酒驾查处的频次加密、力度加大、量刑升级,社会整体对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基本认识逐步加深,绝大部分的车主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但是,还是会有“酒壮恶胆、心存侥幸”的“吃昏头”车主,在查酒驾的交警蜀黍面前,仗着自己喝过酒不管不顾阻碍执法,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妨害公务执行,更危害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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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冲卡逃逸,最终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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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日深夜,诸暨警方正在街头开展酒驾整治,交警正欲对一辆白色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没想到,驾驶员突然往右猛打方向,一脚油门扬长而去……现场,酒精测试的仪器断裂掉地,两名辅警被车辆擦伤……

5月4日凌晨,一名蒋姓男子走进城中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城中派出所的询问室里,蒋某海回顾了当时现场的情况。“当时我喝了酒,从浣纱桥往南门方向开车下来,开到南门的十字路口时,看到有交警在查酒驾,我本身驾照被吊销的,又是酒驾,所以就很害怕,加速逃跑了。”

在调查过程中,蜀黍发现,原来,蒋某海不是第一次“进宫”了。2004年和2006年,蒋某海曾两次因寻衅滋事被刑事处罚;2009年8月,蒋某海因为涉嫌交通肇事被判刑4年,而正是此时,蒋某海的驾照也被吊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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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现场的情况,蒋某海假装配合检查,在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时,不顾交警的劝阻关上车窗,一个右转猛踩油门加速逃跑。

当时,两名交警正一左一右在他车旁,车辆突然的启动和转弯使他们都避让不及,

手中的仪器被撞断,两人也都被车辆擦伤。

酒驾、冲卡、撞伤交警,这一次,蒋某海因妨害公务再次被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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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另一名男子

也是酒驾!也是冲卡!

最终也被刑事拘留!

中午醉驾欲冲卡,自食苦果!

2019年4月29日中午,诸暨交警在陈吴线1KM100M处开展酒驾整治。

12:00左右,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卡扣时突然逆向行驶,驾驶员不顾交警的阻拦反而加速。车辆与现场执勤人员发生碰撞并造成执勤人员受伤,而驾驶员被现场交警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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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测试数据显示,驾驶员郑某根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mg,涉嫌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冲卡,撞伤交警,最终,郑某根因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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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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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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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严格执法的交警是个“找麻烦的人”,情急之下做出过激行为,严重阻碍了交警执法,甚至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殊不知交通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公共秩序,我们应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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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希望大家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儿。

诸暨警方始终对各类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暴力抗拒执法、袭警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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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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