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雲縣交通運輸局原局長盤毅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開庭

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5月8日上午,凌雲縣交通運輸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盤毅受賄、貪汙、挪用公款一案在田陽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田陽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檢察機關指控

受賄: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盤毅擔任凌雲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包和招標代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申某發、覃某笠、梁某群、毛某昌等人給予的“關照費”和“感謝費”共計89萬元。

貪汙: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盤毅為了滿足個人購車、日常生活消費的需要,通過冒用他人名義、虛構工程等方式,貪汙公款34.5萬元。

挪用公款:

2014年4月,被告人盤毅為了幫其哥嫂償還債務,冒用他人名義,以支付通屯水泥路建設工程水泥款為由向凌雲縣交通局打報告,並在報告上籤批同意。會計根據盤毅的指示,從凌雲縣農村公路建設辦公室賬戶轉賬50萬元到盤毅指定的銀行卡。次日錢到賬後,盤毅將銀行卡交給其哥嫂還債。直到2015年10月,盤毅才將50萬元從銀行卡轉到凌雲縣農村公路建設辦公室賬上。

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並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盤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盤毅進行了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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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盤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賄賂89萬元,數額巨大;貪汙公款34.5萬元,數額巨大;挪用公款5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數罪併罰。

最後法院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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