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管理工作的 通告

凌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管理工作的 通告

為切實加強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樹立文明、環保、節儉的殯葬新風,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加強凌雲縣殯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9年起,將全縣土葬區全部調整為火葬區,實現火葬區全覆蓋,逐步推行遺體火化,嚴禁違法違規佔地土葬。凌雲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巴樂山公墓建設和管理,鄉(鎮)、村(居)委員會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佈局,規劃選址建設,鼓勵村與村聯建。

二、到2020年底,巴樂山公墓、縣殯儀服務站和浩坤公墓以及鄉(鎮)、村屯建設的公墓投入使用。到2022年,每個行政村或集中屯建有公墓,殯葬基礎設施覆蓋率達到100%,集中安葬率達100%,遺體火化率達到100%;全面整治散埋亂葬墳墓、硬化大墓、豪華墓、活人墓以及辦喪擾民等現象。

公墓未建成前:縣城區內去世人員要到縣巴樂山公墓區內原有剩餘墓穴進行安葬;其他鄉(鎮)、村屯去世人員引導到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主幹線邊界500米之外安葬,縣城規劃區、風景旅遊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邊界1000米之外的區域安葬。

公墓建成後:縣城區內新去世的必須到巴樂山公墓內治喪、安葬;浩坤湖景區周邊新去世人員必須到浩坤公墓集中安葬,原有舊墳全部統一搬遷至浩坤公墓安葬;其他鄉(鎮)新過世人員到相應規劃公墓集中安葬;茶山景區、縣城至浩坤湖景區騎行棧道周邊、縣城規劃區、風景旅遊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定範圍內以及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主幹線可視面內的原有舊墳必須全部搬遷到相應規劃公墓進行安葬。

三、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住建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墓穴佔地面積超過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應當實行集中安葬的財政供養人員去世後,家屬向有關單位申領撫卹金、遺屬生活補助費,按《關於共產黨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帶頭實行殯葬改革的通知》(桂民發〔2002〕41號)的規定:“共產黨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帶頭實行殯葬改革,實行喪事簡辦,自覺實行火葬。在火葬區內死亡的,所在單位憑火化證明給遺屬發放撫卹金。”執行。

五、公民去世後不按殯葬管理要求實行火化和集中安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殯葬惠民政策補助。

六、縣城區任何單位不得為去世者家屬提供治喪場地,否則,追究部門相關領導責任。

七、沿街拋撒冥紙、燃放鞭炮的,由公安、城管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處理去世人員遺體,無特殊情況有意拖延時間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人員強制執行。對無理取鬧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規處理。

九、在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辦喪擾民的,由縣住建局依法查處,並處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十、因辦理喪事阻礙執行公務,聚眾鬧事,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凌雲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審核:黃元榮

監製:任上騰

中共凌雲縣委宣傳部主管

凌雲縣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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