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膽過青!潮汕這2名男子 租廠房非法制造槍支,被判刑!

眾所周知,槍支屬於高危物品,國家實行嚴格管控。非法制造槍支導致槍支失控,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嚴厲打擊非法制造槍支行為勢在必行。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份開始,林濱(涉案人員均化名)夥同同案人楊鴻為牟暴利,向別人租賃了位於饒平縣某鎮一廠房,非法加工暴力氣槍,並僱傭同案人潘佳、張彥、龍偉(均已判刑)等人到該加工場非法制造氣槍配件。2014年12月15日,饒平縣公安局根據掌握的線索,對該暴力氣槍加工場進行衝擊,現場查獲成品槍形物品300支,組裝工具2支,注塑機1臺,並抓獲上述涉案人員潘佳、張彥、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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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對林濱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林濱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槍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什麼是非法制造槍支罪?

非法制造槍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定罪處罰。非法制造槍支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屬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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