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胆过青!潮汕这2名男子 租厂房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众所周知,枪支属于高危物品,国家实行严格管控。非法制造枪支导致枪支失控,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势在必行。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份开始,林滨(涉案人员均化名)伙同同案人杨鸿为牟暴利,向别人租赁了位于饶平县某镇一厂房,非法加工暴力气枪,并雇佣同案人潘佳、张彦、龙伟(均已判刑)等人到该加工场非法制造气枪配件。2014年12月15日,饶平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该暴力气枪加工场进行冲击,现场查获成品枪形物品300支,组装工具2支,注塑机1台,并抓获上述涉案人员潘佳、张彦、龙伟。

【关注】胆过青!潮汕这2名男子 租厂房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关注】胆过青!潮汕这2名男子 租厂房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关注】胆过青!潮汕这2名男子 租厂房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关注】胆过青!潮汕这2名男子 租厂房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林滨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滨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什么是非法制造枪支罪?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非法制造枪支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