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者,不会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

2019年5月6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批准逮捕;对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熊某勇、崔某追加逮捕。

禁渔期捕鱼者,不会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

案情简介:2019年4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勇邀约犯罪嫌疑人崔某、肖某到沿河自治县淇滩镇新建大桥下100米处,用熊某勇事先准备的电鱼机等电鱼工具,在乌江河东岸以电击方式捕捞鱼、虾等水产品时被当场查获。经查,犯罪嫌疑人熊某勇和崔某多次采取相同方式非法捕捞。

检察官说法:用电鱼机捕鱼是毁灭性的,电极所到之处,周围的鱼几乎都被电晕,对水生生物也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对水域生态环境也有巨大的危害。犯罪嫌疑人熊某勇、崔某、肖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遂批准逮捕3人。

检察官提醒: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共护贵州的“母亲河”,更是人人有责,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以身试法,一旦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链接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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