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使用假證開車上路被拘留20天, 你怎麼看?

車德莉


☆使用假證上路行駛,拘留20天在個人看來這個處罰有些輕,在一定程度上無證駕駛或持假證上路的危害要比酒駕和醉駕的危害程度要大,何況這裡還涉及一個假證的問題。



在任何時候,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人們出行的重中之重,我每個人都能意識到一個連駕駛證都沒有的人上路行車意味著什麼,在這點上,他的行為比酒駕更可惡。現在大部分人駕車上路最擔心的可能是新手駕駛員。但是一個無證或手持假證的人開車上路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更大的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中不難看出,買賣和使用假駕駛證已經觸犯了刑法,需要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這裡卻根據《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治安拘留顯然處罰有些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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