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市法院:黨組書記公開審理酒駕案並當庭宣判


伊寧市法院:黨組書記公開審理酒駕案並當庭宣判


4月29日,“砰!”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在新疆伊寧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擔任該案審判長的是伊寧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副院長姜鶴。該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

為了開好庭審工作,庭前,姜鶴作為主審法官,查閱卷宗,認真研究分析案情,並仔細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整個庭審程序層次分明,條理清楚,用語文明規範,經過二十多分鐘的庭審,法庭依法查清了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張某飲酒後隨即酒駕駛車輛,其主觀惡性較深,且其行駛路段為伊寧市西環路段,車流較多,同時途經有學校等人流量大區段,社會危害隱患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鑑於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對較低,且歸案後主動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此案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判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要減少醉酒駕駛行為不僅要有法律的威懾,還應通過其他多種手段綜合解決。危險駕駛屬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存在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且對公共安全產生危險,即構成犯罪,被判刑的這些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均能認罪服法,並服從一審判決。” 庭審後姜鶴說。

據瞭解: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伊寧市人民法院堅持“院領導帶頭主辦案件”,先後制訂《院領導帶頭主辦案件制度》及相應配套措施,實現“法官”角色的迴歸。對入額擔任主審法官的院領導提出了明確的辦案任務要求,每年院領導審理案件達到全院案件的辦案量的5%~10%左右。並納入對其工作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範圍。截止目前,該院院領導共辦理各類案件幾十件,院領導擔任審判長主辦案件已成為該院的常態化。(曹力 王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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