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受害者在時間過去較久,物證不充分的情況下,僅憑當事人口述勝訴的機會大嗎?

Shmily047


如題情況,可能性不大。

證據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時間很久之後,物證、書證、其他當事人、鑑定、勘察等,基本都很難有結果。

僅靠被害人陳述,很難定罪。

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報警,保存證據

性侵類傷害,在法律上需要證明的是:第一發生了接觸;第二非本人願意。

可以保存的證據包括:

1、服裝、配飾、手機等,可以經過司法鑑定,提取嫌疑人的唾液等體液。

2、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微信、qq等截屏或保存記錄。比如嫌疑人挑逗的話。如有苗頭,平時通話記錄多錄音。自己一定要立場堅定,不能半推半就。

3、現場。保護現場,第一時間請警方進行勘察,由警方進行證據的蒐集。

4、時間。時間一定要確定清晰明確,以便警方可以進行在場不在場的推理,警方也可以調取周邊的攝像頭資料。

5、保存好身體狀況,不要洗澡或者怎麼樣,留好反抗痕跡,任何抓痕、擦痕、對方體液。由警方進行檢查、檢驗,提取物證、驗傷。反抗對於證明非本人意願非常重要。

6、對於瞭解雙方關係的證人,可以多提供一些,以便警方獲取證人證言。

要點

取證可由警方完成,自己做的是保留好證據,而不是想著自己蒐集齊了,再去找警察

由於取證的專業性比較強,失效性非常強,一定要及時報警。

此類侵害是公訴,由檢方代表全國人民對嫌疑人提起訴訟,而不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Leo1980街頭攝影


性侵害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更重要在於實施細節的還原與當事人陳述的吻合程度。

很多人在理解性侵害犯罪的時候,會習慣性按照其他傳統暴力犯罪一樣的證據模式進行理解,認為物證不足的情況下,對於被侵害的人極為不利,容易造成公安不立案、公訴機關不起訴或法院宣告無罪。

但實際上,性侵害的犯罪,相比較於其他犯罪而言,具有更多的優勢,並且法庭審理過程中,也會更多的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且不止在中國,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針對性犯罪的案件,從證據角度都採用傾向於被害人的角度處理,這相比於其他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先天的優勢。

一、物證不足,言詞證據居多的案件能否認定犯罪?

由於性侵害的犯罪絕大多數都處於在私密空間內的兩人之間的行為,缺乏第三人佐證、視聽資料的輔助,並且案發地點要麼發生於酒店,要麼發生於行為人可以控制的空間內,事後對於證據的銷燬處理,也更為便捷,因此在性侵害犯罪當中,物證的收集就具有一定的難度。

所以在處理性侵害犯罪的時候,公安機關更多的是採用不斷印證案件的細節,分析行為人和被害人二人的供述內容是否相吻合、二人言詞證據對於案件細節的還原程度而定。

在具體辦案中,很多性犯罪的案件,案卷材料中證據部分除了程序相關的證據外,更多的就是言詞證據,而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這些往往都佔少部分。

二、性侵害犯罪後,需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很多人理解下的性犯罪,最困難的證據在於如何證明發生過暴力或脅迫手段,很多人認為如果無法證明這兩項事實,則法律無法認定。

其實這也不然,固然在強姦罪的規定當中,明確犯罪手段有暴力或脅迫,但同時也規定了“其他方法”,在其他方法中,規定了趁被害人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違背其意志發生性關係。

具體方法有:

(1)故意灌醉或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狀態;

(2)使用麻醉手段;

(3)利用被害人熟睡狀態;

(4)假冒被害人的配偶或情人;

(5)利用被害人患病狀態;

(6)假冒為被害人治病;

(7)利用會道門手段;

(8)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

(9)利用權力手段等。

其中上述加粗部分,是最常見的手段。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方法”並不要求造成被害人處於無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狀態的行為,必須出於行為人之手,很多時候行為人利用女性無法反抗的狀態實施性侵的,也可以視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方法”。

如:“撿屍”

通常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會更傾向於採取“其他方法”,而社會層次比較低的群體,則更多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

在具體證明中,無論是採用何種手段,首先必須要收集的證據,就是行為人與自己發生性行為或進行猥褻的證據。

如:使用過的盛有精液的避孕套、自己體內或內褲上沾染的精液、身體上可能帶有的行為人的唾液等。

這些證據一則可以證實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的存在,二則可以直接通過DNA鎖定具體的行為人。

其次,針對暴力或其他手段,注意收集不同的證據。

如,在暴力手段中:雙方因掙扎、撕扯而造成的衣物損毀、其他物品損毀的證據,以及身體上被對方打傷、抓傷等證據。

在其他方法中:注意保存雙方溝通的證據,用以證實對方存在誘騙、哄騙以及時候對於自己行為解釋的部分,可以印證相關事實。此外,對於自己醉酒或昏迷狀態的證據,如酒店監控、酒店服務員的證詞等。

在章文一案中, 姓歐陽的女孩子當天喝酒時參加人員眾多,餐廳服務員和其他人員都可以證實歐陽喝酒程度,當晚的出租車司機和機場廁所的保潔阿姨,也可以證實當時歐陽的精神狀況。

所以,這些內容都可以作為第一手證據進行收集。

三、為什麼部分案件公安會不予受理,或公訴機關不予起訴?

固然,很多強姦案件都最終走到了一審程序中,但確實有很多案件並沒有被受理或不起訴,這些要麼確實在證據上缺失、損毀嚴重,要麼事實部分存在很大疑問,令辦案人員認為難以構成強姦罪。

性侵犯的案件中,其實有一部分案件並非是真正的強姦或猥褻。

舉幾個例子來說:

(1)男女雙方在發生關係時確實你情我願,但事後因為某些原因發生爭執,女孩子一氣之下報案強姦;

(2)特殊職業者事後對於嫖資產生糾紛,導致報案強姦,如“仙人跳”;

(3)女孩子在同意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關係,其父母得知後氣憤之下報案強姦(多發生於未成年女孩子與成年男性發生關係的案件中)。

上述是比較常見的不認為是強姦的情形。

這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2)點,其實並不完全針對於特殊工作者,很多通過“其他方法”進行犯罪的行為人,也會利用這一點,將被害人塑造成為“特殊工作者”,如事後通過微信向女孩子轉賬數額比較大的錢且未標明錢款用途和性質,這種情況下女孩子收款以後,則很容易被對方解釋為賣淫行為,令被害人陷於極為不利的被動地位。

最後,如果女孩子確實被其他人性侵,第一時間要做的,就是及早報警,警察可以第一時間處警並固定相關證據,及早鎖定犯罪嫌疑人,否則時間拖得越久,就越有可能造成本可以取得的有利證據損毀或滅失。


高萌Goal


謝謝邀請。有關性侵受害者在時間過去久遠,物證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僅憑當事人的口述勝訴的機會大嗎?首先,如果直面的回答這樣的問題,很顯然,如果性侵事件過去久遠,一時難以取得有效、有力的證據,勝訴是很困難的。

但是,我們說,不管性侵事件過去多久,只要受害人敢於把事情的經過、事情的經歷,只要是當是實施侵犯行為違背了女性的意願與意志,任何時候講出來都不算晚!

就如同近期,網絡上接連不斷的有人站出來爆料,如蔣方舟、易小荷、王嫣芸等多名女生控告著名媒體人章X都曾經以不同手段對她們進行過性侵。以致後來雙方當事人為此而打起了口仗,面對這種情況,從法律的角度,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才能確定性侵行為的真實性,只有確鑿的證據存在,才能對實施性侵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所以,針對上面的問題,我們不得不承認,被性侵的女性,果真是時過境遷,要想勝訴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

不過,我依然贊成,無論事情過去多久,被侵犯的一方,都應該勇敢的站出來,把事情的經過還原給大眾,還原給法律部門。之所以有這樣的觀點,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維護了正義!任何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包括以脅迫、引誘、利誘等手段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都是犯罪!而多數犯罪嫌疑人總是認為女性受到性侵後,不好說、不願說、不敢說、不能說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實施性侵行為人的囂張氣焰,以致使他們膽大妄為,為所欲為,或者利用迷藥、麻醉、灌酒等不同方式對女性實施性侵,如果我們女生都能大膽的把實施侵犯的當事人公示與眾,讓他們的犯罪行為無處躲藏,我相應,性侵犯罪率一定會有所下降。

二是如果更多的被侵害人都能站出來說話。對尋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會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可能。有句俗話,叫做無風不起浪。作為女生,一般來講,絕不會無緣無故的控訴自己曾經被誰性侵過。同時,既然某人曾經實施過性侵犯罪行為,那麼他也絕不會就是那麼一次、兩次,一定還會有人受到過同樣或類似的性侵,一旦有人站出來說出被性侵的事情經歷,必然會讓那些抱著同樣心態既想說又不敢說的女生都能站出來說話。就如同章X事件,自己就說‘曾經睡過上百位女性’,這裡面必然有時間久遠的,也一定有時間比較近的,以現在的偵緝手段和技術,這樣就有可能找到其犯罪的事實與證據。

三是被性侵過的女生,能夠勇敢的站出來說話,對打擊和遏制性侵行為會起到震懾作用。女生受到性侵,就是要大膽的敢於說不,敢於反抗,敢於報警。決不能採取默默承受的方式,讓實施性侵行為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女生在受到侵犯時,除了要大膽的說出來以外,還要儘可能的保留到證據,這樣就能讓犯罪分子能夠及時受到法律的嚴懲。


冬日暖陽124086398


這個問題有點專業,不好回答。

多名女性控訴?無風不起浪,估計事出有因?但法律講究證據,

我理解如果性侵,當初第一時間為什麼不報警?時間長了沒有人證物證,很難打嬴官司。

法律要求以事實為依據,證據包括人證、無證、書證等多種方式,如果各種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就可以證明犯罪的事實。

物證只是證據的一種,不能僅僅以有沒有物證來判斷犯罪的指控是否成立,這個就看法律怎麼認定。

如果她們當中能有一個人留有物證,拿出實錘證據足以說明這個人性侵有雷同或者先例,蛛絲馬跡就可以追下去。



麗麗99616526


安理說應該好使,為什麼呢?一是有受害人自已證明!二是如果法律叛時間久了,沒有事實證明???請問公安機關在某㘹案子調查取證時都不好使,都沒用!哪還調查個什麼勁??還調查干嗎???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事情發生以後,也叫事後調查,怎麼能不好用,不能算證明???更何況還有受害本人的證明???如果說這些都不算證明的話,以後所有案子事後調查都不能算證明!!!噢,公安機關主動調查的算證明???受害人隔了一段時間再報案就不能算證明??是這樣子嗎???因為當時受害人顧慮重重沒敢報案,以後想明白了,鼓足勇氣再報案了就不好使,是這樣嗎???大家沒記錯的話,許多次公安因壞人乾的壞事太多,調查取證有的不敢證明,哪要是有證明這算不算時間久了???這證明有用沒有用???後期調查和時間久了報案是不是一個道理???


藍天白雲82821760


如果被性侵了,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報警,並固定、保存好證據!

當然,發生這樣的事,作為女孩,內心肯定是羞愧、無助的。何況面對警察,還要一遍遍被詢問遭性侵的每一個細節,內心的崩潰可想而知。但是,作為一個成年人,稍微有點理智也能想到,只有求助警察,才能將渣男繩之以法,也才能避免別的女孩受害。而且,既然當時不願面對警察,為何現在卻搞的全國人民都來圍觀,就不怕出醜了麼。

這類案件,時過境遷,如果物證等客觀性證據均沒有固定、保存下來的話,肯定是一對一的證據,即:被害人稱遭到了性侵,甚至對細節進行了詳細描述,但孤證不能定案,這是最基本的證據規則;而被告人一般不會否認發生了性關係,但會稱雙方系自願,甚至向女孩潑髒水,頂多承認自己道德有虧。那麼,此時應該讓法院如何採信證據呢?必然是雖然認定雙方發生了關係,但無法證明女方系遭受強迫的。

如果除了口述,還能找到其它證據,比如監控、醫療診斷證明等等,且這些證據達到了相當的證明力,則勝訴尚有一線希望,但是難度卻必然大大上升。此時只能說悔之晚矣。



穿梭寫字間


還是有機會的,因為有些女性保留證據。看看歐美還有日韓最近的反性騷擾活動都取得了成功。最近“ME TOO”活動給了很多女性勇氣來揭露被性侵害的經歷,這個活動不管是媒體還是政府都是支持的,我想當她們站出來的時候肯定會有很多人為她們提供幫助和證據的。

現在科技如此發達,要找證據應該不能尤其是在市區,各種監控記錄、通信記錄等,只要去挖掘應該能夠獲得很多數據,然後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核對再尋找人證物證。


雪夜尋花103


謝謝邀請,一、物證不充分,不等於沒有物證,只要物證確實,必然會坐實。二、尋找同類受害人,這種色狼絕對不會一次二次做案,受害人,證人,證據多了,相對成功率就高了。


雄關漫道A


勝訴的機會肯定不大的。

這種事說實話多數都是軟弱,意志力不堅強的人才會如此。要麼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要麼就是自己自行處理。如果你軟弱肯定覺得這是沒辦法就這樣了,那有什麼好說的呢?


揚望天空


如果是單挑,你將得不償失。從某種含義上說,你輸在起跑線上,可以取證的時間只有一個星期。如果他是多種犯事或者你證人據多,時間也不能等得太久,否則,時長也會多生事端,你在找計策,他也在找對策,即使你贏了,花的代價也會付出的多得多,社會上打官司就是這個道理,犯罪方會找各種理由一推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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