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菠菜”、買外圍,談談電子競技俱樂部的涉賭風險

作者︱康樂

【導讀】 某電競俱樂部打算開發一款官方APP,其中在功能模塊接入電競賽事競猜遊戲,以虛擬道具做籌碼下注,用戶可憑虛擬道具在APP商城兌換實物。此處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電競博彩(即圈內流傳的“菠菜”)是否等於賭博犯罪,二者之間的界限在哪裡?

吃“菠菜”、買外圍,談談電子競技俱樂部的涉賭風險

“以營利為目的”和“雙向兌換”是判定電競博彩是否涉賭的“紅線”

我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安部、原信息產業部、原文化部、原新聞出版總署4部委聯合發出的《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明確規定,網絡遊戲服務單位不得收取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遊戲輸贏相關的佣金;不得提供遊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的服務。

從上述法條可知,電競博彩不一定是賭博犯罪,區分的關鍵在於有無“以營利為目的”並且進行了“雙向兌換”服務。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有獎競猜這類行為,是為了獲取金錢和其他財物,比如收取佣金、以各種名義收取門票費、會員費等。

電競博彩的基本模式是充值——下注競猜——兌現。在充值環節,如果是需要付費購買虛擬道具才能參與競猜,這就是明顯的“以營利為目的”,如果無需付費,只需要用戶完成一定的任務量(比如發帖、點贊、評論等),系統自動贈予該用戶一定數量的虛擬道具,此類行為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會產生營利,只是俱樂部為了增強粉絲的粘度、提高用戶對俱樂部的關注度而實施的獎勵措施,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在下注競猜環節,如果俱樂部以用戶輸贏金額計算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這種方式就是典型的“以營利為目的”。在兌現環節,如果將道具兌換成現金給用戶結算提現,或者提供平臺供用戶之間將道具進行交易,實務中會被認定為“雙向兌換”。

深入交談中筆者發現,該電競俱樂部還有另一番打算,將與第三方合作開發另一款專注於電競賽事分析的APP,這款APP主要是提供大型電競賽事的勝負分析、賠率信息及賽事即時信息等,以收取會員費及每場固定場次費的方式作為盈利渠道。那麼,這種發佈電競博彩信息營利的方式是否可行?

該電競俱樂部擬開發的另一款APP,從運營模式上分析,屬於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分兩類,一類是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另一類是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我國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筆者認為,電競俱樂部擬開發的第二款APP如果僅是提供電競賽事信息,沒有利用發佈的信息去引誘用戶投注博彩,也沒有為其他第三方博彩公司代理投注、發佈廣告,不足以構成賭博罪。但是,俱樂部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會面臨被相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再者,國務院頒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4條第2款明確規定,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就是說,如果未取得許可非法經營互聯網信息服務,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可能會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我們進入話題的敏感區。最近,某電競俱樂部因為涉嫌買外圍被英雄聯盟LMS賽區永久除名,那麼,買外圍達到什麼程度會構成犯罪?如果選手利用擔任平臺主播機會在直播間“菠菜”,達到什麼標準會被認定為聚眾賭博?

如果是電競選手自身參與外圍,沒有組織其他人參與也沒有發展下線或作代理,這只是其個人行為,既不涉及犯罪也與俱樂部無關。如果是俱樂部集體參與外圍,同時打假賽配合演技,由於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是單位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俱樂部集體買外圍或者主播在直播間“菠菜”達到以上數額標準的,可能會構成賭博罪。

作者:康樂律師 專注網遊和電競的法律實務研究,擔任多名主播、電競選手的私人法律顧問,為獨立遊戲工作室和電競俱樂部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解決經紀合同、勞動合同、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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