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凭啥刑法不管"性贿赂"?

性贿赂",实质上是"权色交易",在咱们社会长期存在,毒害了大批政府官员,严重损害了咱们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可以说,"性贿赂"对于咱们社会危害极大。

法律视角:凭啥刑法不管

性贿赂

我国尚未对"性贿赂"入刑!

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处贿赂罪的要件之一是收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

我们应当怎么理解这里所说的财产性利益呢?

根据一个原则:有没有市场对价。没有市场对价的贿赂不叫贿赂。"性贿赂"很显然没有市场对价,我们很难说,这个值一万,这个就值五万,这个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很显然,我国刑法这样规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也因此,我国很多学者都在呼吁"性贿赂"入刑。

法律视角:凭啥刑法不管

性贿赂

我国为什么至今不这么做呢?

首先,我们真的很难计量"性贿赂"的标准。我们是按照次数来评价,还是按照人数来评价?上文已经提过,"性贿赂"很难计价,因此,在贿赂这个传统意义上以金钱数额作为评判标准的罪下,很难考量。

其次,"性贿赂"作为一种败坏组织队伍的现象,由中纪委负责,不交给法院管辖。这种做法有其内在的政治目的。

最后,法律的制定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但是,这里的各方力量,大多数是政府部门。对自己不利的事情,还是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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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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