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女職工退休年齡到底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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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517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8〕17號

您提出的關於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問題。1978年,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退休。這一政策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勞動條件、人均壽命、男女生理特點等因素,為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及身心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解決企業反映比較突出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一致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將國家原來沒有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合同制職工中的女性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統一為55週歲。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繼續沿用1978年的退休年齡政策顯然已經不適應。與此同時,隨著我國人均壽命和勞動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長,退休年齡偏低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目前企業用工早已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仍然執行女幹部和女工人不同的退休年齡政策,實際工作中不僅操作難度很大,也經常引發矛盾,而且女職工退休年齡明顯低於城鄉居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引起制度間的不平衡。

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都對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對於延遲退休年齡問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及企業的女職工之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見。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較高的職業女性要求延長退休年齡,甚至要求男女同齡退休;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工作條件艱苦、身體狀況較差的企業女工人,延遲退休年齡會推遲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影響這期間她們的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研究調整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既要考慮社會各階層勞動婦女對退休年齡的不同訴求,尊重多數職工的利益和願望,也要考慮社會分工、就業形勢、社會保障以及經濟發展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我們正在對延遲退休年齡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您提出統一規範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建議很重要,統一規範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僅可以解決女工人退休年齡偏低和不一致的突出問題,而且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公平性,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特別是勞動力總量、就業狀況的變化、社會保障基金長期可持續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界的接受程度,深入研究論證,適時地提出延遲退休年齡方案。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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