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大經銷商奔馳該如何管理和約束?

中二約zjn


對於奔馳汽車的大經銷商如利之星所屬母公司利星行,奔馳中國乃至奔馳總部恐怕都難以駕馭。

利星行與奔馳中國交叉持股決定了雙方的深層綁定關係,尤其利星行老闆劉禹策兼任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利星行總經理顏健生則是奔馳中國的董事,因此奔馳對大經銷商的管理與約束實際上就是自己對自己下手,通過自我剋制去實現。

然而,自我剋制遠比受人監督的條件下執行的難度要嚴峻得多。

同時,汽車銷售市場的健康與否由品牌商與經銷商決定也不符合利益驅動型的商業運營邏輯,找不準利益與社會責任的平衡點。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對品牌商與經銷商的管理與約束唯一高效的途徑是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執行力的強化。

汽車作為商品,我們擁有《汽車質量三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汽車又是特殊商品,不可能像淘寶一樣可以做到有質量問題七天無條件退換貨,如果是這樣,廠家恐怕就不敢賣車了。

汽車由成千上萬種零部件構成,製造流程繁雜,採購、加工、組裝、匹配、測試、質檢等任一環節同時避免絕對的疏漏幾乎不可能,因此,出於保護車企的消費者利益的均衡,三包法的規定,即使汽車到手就壞,只要通過三次以內的維修結果能夠達到滿足正常使用的狀態,就不存在退換貨的問題。

基於此,我們應該有客觀的認識。

不過,現實中出現的問題往往並不在於法律的缺失或是不足,而是法律監管存在滯後或是漏洞缺失,為汽車廠家和經銷商提供了違法的機會,而懲罰力度也不足以給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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