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的區別

关于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中闡述了政府採購的幾種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法》並沒有陳述競爭性磋商這種形式,而競爭性磋商就是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這種方式是在後來的實踐中被認可的,直至2014年12月31日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對競爭性磋商有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三條敘述了何種情況可採用競爭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對於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很多采購方搞不清究竟有什麼區別。

兩者之間,在評標方法上的區別是最大的,競爭性磋商採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採用的是最低價中標法。所以根據這個評審方法,我們可以理解為談判比較直接,誰價格低誰就中標,前提是符合談判文件的要求,沒有實質性偏離,那麼一輪結束,再也沒有商量的餘地。但是磋商稍微複雜,要制定詳細的綜合評分要求,要打分,最後未必是最低價中標,而且磋商的過程中,投標單位可選擇價格調整策略,整體的評標過程還是稍微複雜的。

從這上面我們也可以分析出,談判更直接更簡單,因此他在時間上也相對快速,競爭性談判比競爭性磋商在時間上更短、更加靈活。

競爭性判斷對於文件發售時間沒有規定,可以今天發售,明天截止;競爭性磋商的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遞交響應時間與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於10日,競爭性談判遞交響應時間與文件發售時間不少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都可以只有2家供應商。不到三家需要做一些說明,實際操作中三家或多幾家更好,實在只有兩家也不違反規定.

关于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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