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男子听信“大仙”鞭打妻子致死,3被告否认故意伤害罪, 你怎么看?

用户3708573217


一、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陈春龙带着妻子胡瑞娟每天都去赵清江家为胡瑞娟看“虚病”。赵清江声称胡瑞娟有“蛇仙”附体,“蛇仙”折磨胡瑞娟及其两个孩子。赵清江看病时用手捏住胡瑞娟的脖子后面,并用斧子拍打胡瑞娟的双腿和背部。11月24日,陈春龙将其弟弟陈金来从北京叫回。11月27日凌晨0时许,陈春龙用腰带将胡瑞娟的胳膊绑在前面,用手抓着胡瑞娟的头发,陈金来手拿三角带,一起从盐山县眀杰宾馆驾车来到赵清江家中。陈春龙按照赵清江的要求,在赵清江家用三角带和木棍自制了皮鞭,后用皮鞭多次抽打胡瑞娟后背、腿部为其“治病”,抽打期间,陈金来抱住胡瑞娟防止其挣扎。当天16时左右,胡瑞娟死亡。经法医鉴定,胡瑞娟系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检察院起诉意见

检察院:赵清江、陈春龙、陈金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笔者看法

1、虽然赵清江(丈夫)主观出于好心“治病”,但作为具备基本常识正常人,都知道暴力殴打的后果,这种故意伤害带有明显故意。如果赵清江当局者迷,那么陈春龙、陈金来作为“帮手”,没有劝解,反而造成严重后果,典型的共犯。

2、被告人伤害胡瑞娟的手段残忍,不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方无任何过错,被告人也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任何损失,不具有任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3、按照检方的起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主犯赵清江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但从披露出案情和笔录来看,他一直强调是按照“大仙”指示,而且自己出于“治病”目的,按照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不可能判处死刑,但是这样的罪行,应该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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