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乘客“開門殺”撞死人 滴滴公司也要擔責

網約車乘客“開門殺”撞死人 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法院判:要!

一網約車乘客,下車開門時與電動車相撞致人死亡。圍繞滴滴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發生爭議,秦淮法院一審判決,滴滴公司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南京中院二審維持這一判決。

2018年7月11日,網約車駕駛員胡某駕駛轎車在某公交站臺附近停車時,車內乘客王某開右後門下車過程中,撞上騎電動自行車的顧某,造成顧某連人帶車倒地受傷,後顧某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顧某的丈夫、兒子將胡某、王某、某汽車租賃公司、滴滴公司、某財保公司、人保公司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六被告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9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胡某駕駛機動車在禁停路段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以及乘客王某在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認定胡某和王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顧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另查明,轎車為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所有,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公司處投保了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被告胡某駕駛轎車與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系掛靠關係。

法院認為,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超出保險範圍的,法院根據過錯程度,依法認定由被告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王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滴滴公司與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秦淮法院判決:被告某財保公司賠償原告11萬元,被告人保公司賠償原告46.5萬餘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24.8萬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王某、滴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日前,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話法官

判決生效後,記者就本案爭議焦點“滴滴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什麼責任”採訪了一審法官沈小軍。

沈小軍表示,胡某與滴滴公司之間並非典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或者僱傭關係。因為此二者之間並未對此作明確約定,並且被告胡某雖然使用了被告滴滴公司運營的打車軟件,但其並不始終按照被告滴滴公司的指示進行活動。

滴滴公司在胡某與王某的客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危險開啟”者,且享有運行支配權並與胡某共享運行利益,應當被認定為“機動車一方”。其與胡某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共同經營、共享收益,也應當共擔風險,因此滴滴公司應與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非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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