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3期>逐級走訪有套路

<第923期>逐级走访有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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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信訪群眾認為只有到上級部門反映問題才能得到更多的關注和重視,信上不信下的現象普遍存在,以致很多信訪人從各旗縣趕來到市信訪局反映問題,接待人員在接待過程中,首先會詢問信訪人到過哪級政府和機關,有沒有出具過相關意見。很多信訪人聲稱到過鄉鎮政府、旗縣區信訪局或旗縣區政府,但是都得不到解決,此次來到市信訪局自認為走訪過當地,就不屬於越級上訪,要求市信訪局、市政府給以解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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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員在得知這一情況後,耐心的給信訪人解釋。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人跨越本級向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則為越級上訪,針對這一情況,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從2014年5月1日起,信訪部門將不再接待越級走訪。

因此,信訪人在反映問題前一定要熟知信訪逐級走訪的辦法,並不是到當地政府或機關走訪過,再到上級政府或機關就不算越級上訪。首先有信訪問題應先向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級機關提出,待有權處理機關出具處理意見書後,若對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若對複查意見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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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有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並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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