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只为2元加班费,女工气死老板,海安法院判赔87000元?

江益焱


这是挺无奈的一件事,因加班费老板病亡,虽然不可思议,但也是真实发生的事情。

张某家贫丈夫高位截瘫,为多挣钱养家她与老板商量,自己想每天中午加班,希望老板多付点加班费。二人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每天加1元,满200天每天加2元。年底时张某合计自己的加班费为2500元。她去向老板结算工资,老板只给了她2000元,并称之前没有过约定。二人发生口角,老板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各种费用87万元。最终,法院判定,因张某不是导致老板死亡的主因,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万元。

对于此事有几点看法:

1、张某最初与老板只是口头约定加班费用事宜,并没有书面等直接的证据,导致结算时老板不承认之前的口头约定。既无人证又无物证,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完全靠人的诚信确实不那么容易。

2、老板身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这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老板是死亡,张某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张某就一点责任都没有。毕竟,老板心脏病突发是因为情绪激动,其之所以情绪激动是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而发生争执是因为张某讨薪时老板不遵守承诺。

尽管张某的讨薪与老板的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导致事情发生的诱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另外,公平责任原则也规定,在过错与因果关系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与结果存在一定关联性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张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就张某目前的家境、经济状况,不知是否可以承担得起8.7万元的赔偿费用。因为500元的差距,一方丢失了生命,一方背负了百倍的赔偿,不知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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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只为2元加班费,女工气死老板。

是怎么回事?

先看看事件经过:

张某家境贫寒,靠做些体力活维持生计。

去年,张某丈夫在做工时不小心从高处摔下导致高位截瘫,家庭的重担都落到张某肩上。

张某与就老板协商,中午不休息希望老板给她多付点工资,双方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加1元/天,加班满200天加2元/天。

每天张某很早就起床给丈夫做好一天三顿饭放在床头,然后就匆匆去上班。中午,张某也不休息吃点冷馒头,喝点水对付下。

张某整整两百多天没请过一天假,中午也没有休息过,她的加班费一共应该是2500元。这天,她去找老板结算工钱,老板否认有约定,说没有要求张某加班,只给了她2000元。


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老板情绪一激动,突然倒地,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板的家人将张某告上法庭。

海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000元。

双方均未上诉。


一、张某是个善良人,能够忍辱负重

1、家遭巨变,张某扛起家庭的重担。

为了能给家庭多做一点贡献,除了照顾好瘫痪在床的丈夫,还加班加点,中午不休息的做工,吃冷馒头,喝点水来对付。

真是吃苦耐劳的典范。

她没有乞求别人的可怜,而是想通过自己的辛苦劳作获得微薄的报酬,令人可敬!

2、张某这样的家庭经济情况,被法院判决赔偿老板家人87000元,却没有提出上诉,想必是认为老板人死了,对这样的结果也就认了。

这又是一种承担,无奈的承担。


二、老板克扣张某那点可怜的500元,不该

问题不在于是否有约定。

我们不说关于张某的加班费是否有约定,但张某的加班应该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退一步讲,没有约定的话,既然有连续200多天的加班,老板肯定是知道的、默许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费,否则就是违法的。

所以,只要老板许可张某加班了,那不付张某加班费就是既不应该,又是违法的。

最不应该的就是否认有约定,拒不支付加班费。


三、本人倒是觉得,张某应该上诉

双方并没有动手,没有肢体接触,只是对是否应该给加班费进行理论,这能够产生多大的刺激作用?

主张自己应该要的东西,对方却情绪激动,主张自己权利的人有没有责任?你要是有责任,那人家正当的权利还能不能主张?

原告起诉被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被告突然病情发作,原告是否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所以,这张某的理论与老板的病情发作之间,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应该查明,不能含糊,也不能笼统。

法庭是说理的地方,张某没有上诉,有点遗憾。


郭广吉律师


只为2元加班费,若上了人命官司,还被要求倒赔87000元,天理何在。

这几天,女工为了讨要每天2元,合计500的口头承诺加班费,发生争议至老板猝死,后老板家属将加班女工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来了,女工的语言刺激诱发老板发病死亡,但老板的死是自身的身体原因,老板的死和女工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双方都有过错,但女工的行为是老板死亡的诱因,故女工赔了87000元,目前是双方都没上诉。

我就不明白了,那个老板答应人家加班给钱时咋就痛快,可到了真的给钱时就不认账了加了二百多天,一天2元,才500元,好意思说没有协议,人家女工加了班,为了2元能去額老板吗?再说了2元的加班工人上那去找,人家要不是缺钱,能为这点钱加班,反成我相信女工是真实的说法,难道老板都是这样的老赖吗?

再说判决,我个人觉得,应该分清事实前因后果,谁先范错,谁就该承担后果,不能因为人死前因一了百了,只看后果做判决,如果是我判,我更倾向赔偿女工加班费的基础上,其他的后事跟女工没有半毛钱关系,绝不姑息这样的老赖行为。


东72607259



蒋山老徐


加班工资低廉,并不符合规定

新闻里,我们可以看见,女工本身家境困难,老公高位截瘫,自己支撑全家,否则也不会主动提出中午不休息来加班。

钱不多,甚至远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满100天才一元一天,满200天才两元一天。

要知道,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们不用细算,这是肯定超过两元的。

但是就这么低廉的工资,女工张某也坚持了两百多天,不请假,不休息,中午吃冷馒头

因此,虽然老板猝死,但是若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给付双倍工资,如果没有购买社保也应该补偿,拖欠的加班工资也应该按照正常规定补发。

口头约定加班的法律效力

很多人会疑问仅仅是口头约定,是不是老板不认就没有办法?

但是法律上,张某加班两百多天是事实,而老板是不可能不知道张某在加班,他并没有拒绝,而是默许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费,因此无论如何加班费这块,老板都不能逃脱。

而从逻辑推理上,明显张某有此约定的可能性更大,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如果加班费是编造的,那么张某完全可以说更多

第二,没有人会那么热爱工作,中午不休息主动在哪里加班,偶尔可能,长年累月是不可能的,明显这是有约定,才愿意这么做。

判决赔偿10%合理吗?

看了下,法院判决承担10%责任,理由无非是吵架始终是导致老板猝死的诱因。

这也符合此类案件一般的做法。

但是逻辑上,个人认为,终归的诱因并不是吵架,而是老板明和她人约定也好,或者知道员工加班也好,恶意拖欠加班工资,最终才引发了女员工和其发生争执。

而老板明知道自己有心脏病还要和别人争执吵架,不知道避让,终归是自己的祸

法律上,也许会认为,面对不合理应该用法律解决,而不是去吵架,最终导致老板突发疾病身亡。

但客观说,张某家境如此困难,面对500元得不到,正常反应,肯定是先去找老板理论核实。

发生争执,完全是人之常情,符合这个社会正常人应该的逻辑。

(由于不知道吵架具体内容,如果特别辱骂非常过分的人身攻击,那么承担一定责任还可以理解)

苛求她人在如此艰难环境下冷静,保持克制非常的不现实。

因此建议上诉,看起来才10%,但是八万多,可以想象对张某有多沉重。

她又做错了什么,这种情况下,克扣五百,不应该去找老板理论吗?应该的。


廖彩琳律师


咱们先把所有的问题都抛开,不谈加班费争执的问题,就事论事,单纯就是两个人吵架,其中一方突然死亡,我认为也不应该负责任啊,吵个架都能把人吵死,只能说明你的身体太不堪一击了,而这个女工也是倒霉,碰上一个弱不禁风的老板。

我们再回到这个加班费的问题。诚然,你们双方只是口头协定,没有书面依据做支撑,也没有其它的人证,但你女老板不能因为没有立字据就一口否认啊,人家辛辛苦苦加了二百多天的班,而且一天才要你2块钱,你怎么就忍心昧着良心不给人钱呢?这下好了,你500元的加班费不用掏了,就权当给你在黄泉路上买了纸。


我认为这名女工不应当承担这个87000元的赔偿,她应当对这个结果提起上诉,进一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了二百多天的班,这又不是加个三天两日的,相信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来证实自己的加班事实。不查要拒绝赔偿,而且还得把500元的加班费也要回来。

任何一个人都有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力,女工直接找女老板谈,这是正常的行为,这事搁在谁身上也会去理论一番,你气死那是因为你气量小,不能因为你气量小,女工就必须去吃那个哑巴亏。这就好比找老赖要钱一样,你在要钱的过程中把老赖气死,难不成钱就不要了?还得白搭一些赔偿?


元芳有看法


很明显又一起以结果论处的判罚。之所以要女工承担10%的赔偿,原因不过就是为了安抚死者罢了。

要她担责说得通,不要她担责也说得通,这是一个可左可右的问题。显然这样的判决只是为了不再激化矛盾升级。

女工与老板的争吵,从某些方面来讲可以说是导致老板死亡的诱因。

但女工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加班费而理论,老板错在先,双方也未发生肢体接触,老板自己情绪激动导致死亡。现在要女工承担责任,那是不是说自己的正当主张都不能索求?

打个比方,在法庭上,庭长或律师对被告唇枪舌剑,各种理由批判,导致被告情绪激动死亡,那是不是意味着庭长律师有责任呢?

相比于死亡的老板,女工才是真正的弱者,为了照顾自己高位截瘫的丈夫,200多天没有请过一天假,中午也不休息,吃点馒头就凑合过去了。

她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多赚点钱给丈夫治病。她的劳动所得凭什么就不能去要?那照这样推理,以后谁欠你钱,你还真不敢去找他要,万一他发病了呢。

这种“合法但不合民意”的处罚只会让更多的无赖有恃无恐。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和理应紧密相连,绝不能落入“谁死谁有理”的误区。

建议该女工积极上诉,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


盛一手


为了生活,一个女人如此坚持,作为老板,为了区区2500块钱加班费,还要赖账,可见这个老板心有多黑,就事论事,老板的死让员工承担,那对于这个任劳任怨的女人来说,是特别不公平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事实是老板的死亡和女员工争吵有间接关系,当然,老板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自身身体疾病,在和员工吵架中刺激而诱使病发,最后导致老板死亡,法院最终判决女员工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承担了8.7万的赔偿金额,这个数字看似不多,实际对于那个女员工来说,特别多,两年多来,从没有请假,利用中午时间加班,一百天每天加班费加一块,满200天加班费加2块,而在这期间,女员工一次都没有请假,年底结算的时候,女员工2500元加班费,而老板呢,拒不承认说过加班费的事,老板给了女员工2000元,而500元拒不支付,员工和老板进行了争吵,而老板在争吵后猝死。

试想一下,要自己的劳动酬金有什么错误,笔者认为没有任何错误,本身这个所谓的加班就是极其不合理的,可是这廉价的加班费还要被赖掉,换成任何人都不能接受,虽然说一个死就抹掉了一切,可是让女员工还承担赔偿责任,她500块都是很困难,何况是8.7万,当然,女子在法律判决后并没有不服,也没有上诉,而是默默的接受了这一切。

通过本事件来说,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动酬金的相关规定大家还是要有一个起码的了解,虽然说多数人口头说的算数,可是保不齐就有人赖账,一定要留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珞珈评论社


看了事件的前因后果,个人认为女员工不该为老板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是生活困难想要努力赚钱的女工,一个是食言而肥想要耍赖皮的老板。

一个想讨要自己200多天辛苦赚取的加班费,一个却想用空口无凭来抹去500元血汗钱。

最终,那个本没有资格生气的老板把自己气死了,正常主张合法权益的女工却要为此赔偿87000元,真的令人难以理解。

我们把逻辑顺一下:

女工张某生活困难,丈夫瘫痪在床,她需要赚钱养活一家人。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张某心地善良,对丈夫不离不弃,想要通过自身努力赚钱养家。之前她曾与老板口头约定,中午不休息加班满100天,每天增加1元加班费,加班满200天增加2元加班费。为了这样微不足道的加班费,张某连续200多天都没有请过假,中午也在上班。如果按照此前的约定,应该可以拿到2500元加班费,可是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老板却不认账了,不承认有过约定,而且称从未要求张某加班,只愿支付2000元。对于张某来讲,每一分钱都很重要,老板否认的500元对她来讲自然也是很重要的,为此和老板发生了口角,最终老板情绪激动导致病发身亡。 看了事情的经过,个人认为老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自身患有疾病,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老板自己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反观女工张某的讨薪行为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她也不可能预见到老板有病,张某讨薪与老板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不该为此担责。

按照正常的逻辑来看,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女工张某加班是事实,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其实老板根本没有生气的资格,反而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真要说责任,那么老板的身体有病且心胸狭隘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即便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工张某只是在正常维权,没有辱骂行为或者肢体冲突,也不该为老板的死亡承担责任,哪怕是10%的责任。这时候应该就事论事,而不是“死者为大”和稀泥。

这种事情如果放在正常情况下,老板得知员工家境困难,绝不会抵赖克扣加班费,反而会对员工特殊照顾。然而,问题中的这位老板却为了省下那500元耍起了小聪明,结果赔上了性命,这不就是自作孽吗?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女工无需为老板的死亡担责,建议其依法提起上诉。


夜雨如书


老板无德在先,为了一天2块钱气死自己,实在不划算。女工本是据理力争,摊上无妄之灾。

  1. 虽说死者为大,可是在这个案子中,老板是没有多少人同情的。在新闻中,这个女工为了补贴家用,主动要求加班,开价也很低廉,最开始加班一中午1元,在达到200天后才一天2元。如今的两元钱,还够干什么,已经是连烧饼都买不到了。但凡家里条件好一点,谁愿意加班。更何况,这老板最开始也是同意过的。到了最后结算的时候才不认账,女工想想自己每天就着凉水吃馒头,能受得了么?!所以明显就是老板无德在先。


  2. 法院判的倒是没问题。老板在吵架的时候死了,主要是自身疾病所致。法院也认定女工与老板死亡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这点我们大家也是认可的。最后法院为何判女工承担10%的责任呢?因为法院认为女工吵架是老板发病的诱因。看起来判的没问题,诸多相似的案例也是这么判的。
  3. 但是我认为判八万多赔偿没有意义。因为要是女工有钱赔,还至于每天为了两块钱加班一中午么?这么巨额的赔偿怕是什么时候都赔不起那。还不如不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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