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好了遺囑但是沒有公證,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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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遺囑訂立人在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這份遺囑便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遺囑的生效要件有二:一是實質要件,即遺囑內容是遺囑訂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形式要件,即遺囑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具體來說,所謂的遺囑內容是遺囑訂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指遺囑訂立人在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沒有被欺詐、脅迫等違法情形。

所謂的遺囑形式符合法定的具體要求,詳如下述:

  • 自書遺囑要親自書寫,並且註明年月日和親筆簽名;
  • 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並且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註明年月日和見證人親筆簽名;
  • 錄音遺囑需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
  • 在危急關頭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但需要有需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
  • 公證遺囑就按照公證處的要求即可。

因此,公證並非遺囑生效的法定要件,只是說經公證的遺囑的法律效力要比普通遺囑要高而已。題目中所述遺囑雖然沒有經過公證,但它是遺囑訂立人親筆書寫並且附上了年月日和親筆簽名,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冰焰


有沒有公證,並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存在多種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所以,原則上,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能夠公證的話,儘量選擇公證。

按問題所描述的情況,該遺囑應當屬於自書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所以若是自書遺囑,由本人書寫,簽名,並註明日期,這樣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這裡有一個問題要注意,很多情況都將打印遺囑作為自書遺囑。一般來說,若不是自己親自打印的遺囑,原則上屬於代書遺囑。根據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所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符合相應的形式,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葉律師


如果這份遺囑是本人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書寫的,且有日期、簽名和手印,且後面該人沒有再寫過第二份遺囑,那麼這份遺囑是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

遺囑本來分成五種,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公正遺囑,其中效力最強的是公正遺囑,效力最弱的是口頭遺囑。日常生活中自書遺囑最多。

所謂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遺囑人在意識清醒且自願的情況下寫下的遺囑,有親筆簽名、明確日期就是法律認可的有效遺囑。

不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該遺囑必須是意識清醒情況下,立遺囑人本人的親筆書寫。如果立遺囑人在書寫日期期間已經換有老年痴呆症,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就認為該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籤署的,可能並非本人真實意願,所以一般會認定該遺囑是無效的。

2.遺囑必須寫明日期和簽名。簽名的目的是立遺囑人明確知道自己已經籤屬了文件。而日期直接決定了遺囑的時效性,有時候時間點會是確定該遺囑是否生效的唯一依據。所以這兩點也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的信息。

綜上,沒有公正的遺囑並不一定不生效,它可以是自書遺囑,同樣也具有法律保護的效力。


軒逸箐風鈴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我們國家的遺囑是分為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是根據當事人不同的需求,以及立遺囑時候的不同狀況所採用的。

比如,如果當事人處在病危或者緊急的狀態,沒有辦法訂立書面遺囑的時候,那麼就只能訂立口頭遺囑,所以口頭遺囑就必須要符合緊迫性,否則就有可能無效。也就是說一個正常人是不能訂立口頭遺囑的,訂立了也是無效的。

所以這五種不同形式的遺囑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原則上都是有效的。只不過因為公證遺囑是在公證處辦理的,所以權威性更高一些。因此,如果訂立了公證遺囑,日後如果要進行修改,必須還要用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修改,如果用自書遺囑的方式再訂立新遺囑,是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的,但是這並不代表遺囑不公證就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是當事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只要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件,即使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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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提問中涉及的遺囑屬於自書遺囑,雖然沒有公證,但也有日期、簽名和手印等條件,自書遺囑屬於五種遺囑中的其中一種,當然有法律效力。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具有如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親手書寫的遺囑。

3、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記錄遺囑處分其遺產的語音遺囑。

5、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訂立的遺囑。

以上五種遺囑都有法律效力,其中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法治觀點


這種屬於自書遺囑,它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在實際運用中,這種是基本無效的;

遺囑是當事人依據法律和本人意願,生前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處分,去世後生效;

問題就在於去世後生效,當事人去世,所以無法判定這份遺囑是否由當事人本人書寫,是本人意願;這種情況下,你要找尋佐證來證明,比如當事人筆痕,手印等;

當然,如果有律師作為見證人,或者其他兩個以上見證人,願意在公正機構出面作證,這份遺囑效力就上升了;

所以呢,最好當事人生前和繼承人去公正處,這樣子的遺囑公正,法律效力最高,也能省去不少的麻煩!

希望能幫到您!


木子閒談


一、遺囑分三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

在很多問題中,我反覆強調一個問題,就是遺囑主要分三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每一種遺囑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都是有效的,只是在上述幾種遺囑都存在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強的。故,並非只有公證遺囑才有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件的遺囑都是有效的。

二、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的到底屬於哪種形式的遺囑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寫下遺囑的主要內容,然後簽名,註明年月日。如果遺囑內容由他人代寫,立遺囑人只是簽名、按手印、寫明日期,那麼這就不是一份自書遺囑,只能看,這是否屬於一份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需要一個代書人,一個見證人,代書人和見證人需要與遺囑的受益人沒有利害關係,否則就構成不了代書遺囑。

如果既不屬於自書遺囑也不屬於代書遺囑,那麼這就不是一份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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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李松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具有如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親手書寫的遺囑。
3、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記錄遺囑處分其遺產的語音遺囑。
5、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訂立的遺囑。
以上五種遺囑都有法律效力,提問中的遺囑屬於自書遺囑,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自書遺囑的特殊性就在於自書遺囑要在立遺囑人死後才能生效。由於是死後生效,所以,立遺囑時就要有跟遺囑無關聯的證人簽字作證,這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否則,立遺囑人死後,無法辨認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本人所寫,也無法辨認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識表示,所以,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簽字,才能算該遺囑生效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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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問問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做出的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相關的事務並於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於遺囑是單方民事行為,且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因此在形式上法律有一定的嚴格的規定。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在實質上需要滿足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在形式上

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因此,立遺囑人寫好了遺囑,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可,並不需要辦理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由於其辦理程序嚴格、撤銷方式繁瑣、文書要求規範、辦理機構專業等特徵,在司法實踐當中被採信的程度也是在這幾種遺囑形式中最高的。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可以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律師說


按上述所說,是自書遺囑,符合一定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一、本人親筆書寫,財產內容合法。是本人親自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並且涉及到的財產是本人的、合法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本人部分有效。具體到財產,描述要詳細、具體,比如房產,有坐落信息等。

二、本人書寫時,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限於書寫時,之後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書寫時,意識清醒,沒有受到脅迫。

三、是唯一一份遺囑。如果之後有別的遺囑,按最後一份來。如果立遺囑後行為又與遺囑內容相反,視為對遺囑的變更,遺囑無效。

另外,遺囑要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沒有保留的,在繼承開始後,強制劃分出必要份額,不影響遺囑的本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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