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鳳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不同於其他刑罰,體現的是報應功能,也就是俗話說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能夠被判處死刑的案件,至少應具備以下特徵:
1.應繫命案,至少致死1人;但毒販或極個別情形除外。
2.無任何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但存在致死多人等惡劣情形的,雖有從輕減輕情節可能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3.被害人在前因上無過錯,即徹底無辜,完全由於犯罪分子的罪大惡極導致。
4.被害人家屬不諒解;但對於犯罪手段非常兇殘的,即便諒解也可能不足以從輕處罰。
就此案而言,被害人無任何過錯,並且進行的是健康、有益的夜跑活動。
而犯罪分子以不特定人為目標,搶劫後埋屍,還會造成社會恐慌,判處死刑實屬應該。
風雲26610126
樂山“綠心路殺人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被判死刑, 你怎麼看?
嚴懲不岱。手段慘忍,影響之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