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友源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平與被告蔡友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79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王一平起訴請求如下:1、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蔡友源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並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截止起訴之日尚欠利息約計60000元);2、支付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9年7月29日8時30分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7月30日8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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