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4143號案件《傳票》及法律文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於2018年11月23日收到福建省德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化縣法院”)送達的案號為(2018)閩0526民初4143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傳票》及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1、《傳票》主內容

德化縣法院定於2018年12月19日15時00分就案號為(2018)閩0526民初4143號原告戈鐵琪訴被告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孚實業”、“被告一”)、冠福股份民間借貸糾紛在坪埔龍潯法庭第三法庭(506室報到)進行開庭審理。

2、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幣250萬元、期內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幣250萬元為基數,按照利率7.1%自2018年5月25日計算至2018年8月25 日為人民幣4.474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幣250萬元為基數,按照利率7. 1%自2018年8月26日計算至實際付款日止 );

(2)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人民幣1.105萬元等);

(3)判令被告二對上述債務本金、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及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與本案相關的切費用均由二被告承擔。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東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隱瞞公司董事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違規以公司名義借款等事項,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且未來的生效判決結果尚無法定論,暫時無法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其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公司收到法院發來的前述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後,已積極與律師等中介機構商討應訴方案。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因其控制的企業或關聯企業自身資金緊張,為了經營資金週轉需要,其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義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及公司核查結果情況,詳見公司於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或《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廣州)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關注函件【2018】第330號)之專項核查意見》、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對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8】第330號)的專項說明》。前述違規事項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尚需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公司將根據事件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本次訴訟案件系因同孚實業發行私募債項目出現逾期未償還,債權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訴訟。目前,公司控股股東已出現債務危機,且被擔保方同孚實業發行的私募債已出現逾期未償還情形,公司存在因為其提供擔保而需代償債務的風險,若公司因為其提供擔保而履行擔保代償責任,公司董事會將積極採取相關的應對措施,儘快啟動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追償等法律程序,盡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有關公司為同孚實業提供擔保、私募債項目出現到期未兌付以及由此引發的訴訟情況詳見公司於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為關聯企業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全資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擔保的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私募債項目出現到期未兌付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擔保的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私募債項目出現到期未兌付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143、2018-188)、《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3826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55)、《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4043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80)、《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4134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81)》、《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4044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84)、《關於收到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90)、《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4138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97)。

3、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縣人民法院(2018)閩0526民初4143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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