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鳳六年”遇到“李鬼”

4月25日,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西安市中級法院發佈西安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暨十大典型案件,並在位於國際港務區的知識產權法庭與西北大學簽訂全面合作協議。同時,該院相關負責人,還就如何防範“視覺中國式”維權等熱點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獨家專訪。

發佈:十大典型案件公佈 “西鳳六年”也被冒充

4月25日,西安中院還發布了該院2018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起“西鳳六年”被冒充案引起了記者的注意。

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鳳酒公司)是西鳳“六年陳釀酒”的出品方和生產方,陝西西鳳十五年六年陳釀酒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年陳釀公司)是西鳳酒公司的子公司陝西西鳳酒營銷有限公司的參股公司,負責在全國範圍內獨家銷售“六年陳釀酒”,並全面負責“六年陳釀酒”的市場推廣、促銷、宣傳等全盤工作,是“六年陳釀酒”的品牌開發商和包銷商。

2002年,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被確定為陝西省指定接待用酒。2007年,陝西省糖酒服飾流通協會將“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評為2006年度陝西省糖酒食品類銷售行業調查白酒類十大熱銷品牌。此後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還多次獲得其他榮譽,“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系列產品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銷售。

後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發現被告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與其“六年陳釀酒”的包裝、裝潢幾乎完全相同,極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合理支出33400元;該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在外包裝的顏色、整體佈局方面與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陳釀酒”包裝、裝潢非常近似,一般消費者容易將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誤認為與西鳳酒公司存在特定聯繫。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令金鳳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駁回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其他案件包括:西部電影集團有限公司與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西安藍茗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同人斯科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南京金緯醫療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西安康邁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張春虎、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與陝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與西安市未央區好家人購物中心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與趙雪巖、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案;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西安偉星管業有限公司、梁志彬、陳金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上海賽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橡舟實業有限公司、沃爾瑪(陝西)百貨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師健鈞、劉娜娜、張峰、劉和平、劉建新、姚永勝、馮百靈、閆汝民假冒註冊商標案;神木市新窯煤業有限公司因不服榆林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侵害專利權處理決定行政行為糾紛案。

數據:知識產權案件收案數創歷史新高

2018年2月24日,西北地區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專門機構——西安知識產權法庭正式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覆,西安知識產權法庭為西安市中級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跨區域管轄發生在陝西省轄區內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如今一年多過去了,西安中院發佈2018年知識產權審判概況稱,2018年,西安中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1672件,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348件,佔收案總數的20.81%;商標權糾紛案件686件,佔收案總數的41.03%;專利權糾紛案件463件,佔收案總數的27.69%;其他知識產權案件175件,佔收案總數的10.47%。

2018年,西安中院共審結知識產權案件1602件,結案率為95.81%。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336件,著作權糾紛案件結案率為96.55%;商標權糾紛案件670件,商標權糾紛案件結案率為97.67%;專利權糾紛案件449件,專利權糾紛案件結案率為96.9%;其他知識產權案件147件,其他知識產權案件結案率為84%。

2018年,西安中院知識產權案件收案總數同比增加1012件,增幅為153.3%,2018年的審判任務是2017年的2.5倍;全年審結案件總數同比增加1005件,增幅為168.3%,2018年知識產權案件收、結案增幅均創歷年新高。

提及案件增幅明顯的原因,中院相關負責人認為,一方面是西安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後,西安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團隊建設、審判後勤保障、審判專業化水平邁上新臺階;另一方面,是社會各界對西安中院知識產權案審判能力的高度認可,權利人在維權時願意選擇在西安中院提起訴訟。

特點:商標權案仍是主體 專利案佔比顯著上升

據介紹,2018年西安中院累計受理商標權案件686件,佔知識產權案收案總數的41.03%,這一比例基本與往年持平,商標權案件仍是西安中院知識產權案的主要組成部分。商標權案件結案數為670件,結案率為97.67%,是西安中院知識產權案結案率最高的案件類型。商標權案件中涉外案件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係最為密切,所以西安中院投入在商標權案件上的審判資源最多。

值得一提的是,多年來,西安中院年受理專利案件數一直處於收案總數的10%-15%之間。2018年西安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後,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範圍進行了調整,西安中院專利案件收案數量猛增,年收案達到463件,佔總收案數的27.69%,結案率達到96.9%,年收案數、結案率首次超越著作權案件,成為西安中院知識產權案件排名第二的案件類型。

簽約:分別設立“教學實踐基地”和“法官培訓基地”

4月25日,西安中院還與西北大學簽訂為期5年的全面合作協議。

雙方約定從即日起,西安中院在西北大學設立“西安市法官培訓基地”,定期選派各類人員參加專項業務培訓;西北大學在西安中院掛牌設立“西北大學卓越法治人才實踐教學基地”和“西北大學法學理論與實踐研究基地”。選派學生擔任甲方法官助理,開展實踐教學與實習培訓。建立人民法院與高校法學院系之間全面合作的新機制。

談及這次簽約合作的意義,西安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洪濤稱,此次法院與高校合作,不僅能促進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結合,而且能夠實現兩者之間的優勢互補和雙贏。使高校豐富的法律理論資源和法院優質的審判實務資源緊密結合起來,極大地促進法學教育與審判實踐的共同發展。

獨家專訪:兩措施防“視覺中國式”假維權真獲利

簽約儀式之後,三秦都市報記者就近期被推上風口浪尖的著作權類案件——“視覺中國式維權”案,獨家專訪了西安中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審判長陳晶。

陳晶稱,僅今年以來,西安中院就受理了200餘起與視覺中國相同的圖片侵權糾紛案。基於視覺中國事件,他們近期在裁判理念上,有兩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加強原告的舉證責任。“以前,網站通過自己刊載的照片加水印,即可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維權,現在我們要求,除了網站源,原告必須提供自己照片的第一版電子版。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持有作品最初版本的人推定其為著作權人。原告如不取得這個證據提交法院,即認定著作權人身份有瑕疵。”

第二,在賠償數額方面進行較大範圍的調整。陳晶說,“以前圖片侵權,法院一般都判賠5000元以上。現在各級法院都在溝通,力圖尋找一個合適的平衡點,防止這次視覺中國暴露出的,訴訟成公司主要獲利手段的問題再現。”他說,這類案件,加強對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依法維護廣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才應是重點。

除此之外,陳晶還對4月23日中院開庭審理的“猴姑”一案做了解讀,他說,此案要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不在於這兩個商標究竟有多相似,而是容不容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導致誤認。法官一般會從消費者的注意義務角度去判定。

附:西安中院2018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1、西部電影集團有限公司與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8)陝01民初212號】

【裁判要旨】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視頻網站上擅自提供著作權人影視作品點播服務,屬於侵犯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侵權人僅能提供案外人出具的《授權書》、《視頻內容許可合作協議》,並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侵權人還必須提供案外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授權關係的證據,即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案外人有合法授權,或其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權利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案情】

西部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影公司)是電影《紅高粱》、《老井》、《雙旗鎮刀客》、《豺狼入室》、《馬路騎士》(以下簡稱:涉案影片)的作者暨著作權人。網址為https://www.youku.com/的優酷網站由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主辦。西影公司發現優酷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即在其主辦的優酷網站上傳涉案影片,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點播服務,侵害了西影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優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將涉案影片從優酷網站刪除,並不得再有任何侵害涉案影片著作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7萬元;在優酷網站首頁連續三日就侵害涉案影片著作權的行為向西影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西影公司取得了經陝西省版權局審核的關於涉案影片的《作品登記證書》,系涉案影片的作者暨著作權人,其訴訟主體資格適格。優酷公司在其主辦的優酷網站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點播服務,該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西影公司的許可,亦未向西影公司支付相應報酬,侵犯了西影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優酷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優酷公司侵犯了西影公司的著作權中財產權利,但未侵犯西影公司的著作權中的有關人身權利,且未對西影公司的聲譽造成影響,故對西影公司要求優酷公司在樂視視頻網站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一、優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將涉案電影《紅高粱》、《老井》、《雙旗鎮刀客》、《豺狼入室》、《馬路騎士》從優酷網站(網址www.youku.com)刪除;優酷公司賠償西影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二、駁回西影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2、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陝西西鳳十五年六年陳釀酒營銷有限公司與與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8)陝01民初422號】

【裁判要旨】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人以其擁有在後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對抗權利人主張的,人民法院應堅持“維護在先權利”的裁判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既損害了知名產品生產企業的利益,破壞了健康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此類行為進行懲處,有利於淨化市場經營環境,鼓勵誠實守信的生產經營行為。

【案情】

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鳳酒公司)是西鳳“六年陳釀酒”的出品方和生產方,陝西西鳳十五年六年陳釀酒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年陳釀公司)是西鳳酒公司的子公司陝西西鳳酒營銷有限公司的參股公司,負責在全國範圍內獨家銷售“六年陳釀酒”,並全面負責“六年陳釀酒”的市場推廣、促銷、宣傳等全盤工作,是“六年陳釀酒”的品牌開發商和包銷商。2002年,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被確定為陝西省指定接待用酒。2007年,陝西省糖酒服飾流通協會將“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評為2006年度陝西省糖酒食品類銷售行業調查白酒類十大熱銷品牌。此後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還多次獲得其他榮譽,“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系列產品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銷售。

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發現被告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與其“六年陳釀酒”的包裝、裝潢幾乎完全相同,極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合理支出334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與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陳釀酒”外包裝均為方形柱體,包裝以金黃色為主、暗紅色為輔。正面上部均有暗紅底圓圈、圓圈中印有銀白色數字“6”;西鳳酒公司產品中部印有紅色豎排“西鳯”字樣,金鳳酒公司產品中部印有“六年”字樣;下部西鳳酒公司產品印有“六年陳釀酒”、“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金鳳酒公司產品印有“六年特釀酒”、“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字型、顏色、字體大小基本相同;兩產品正面均有暗紋,大體佈局相同。兩產品側面均有方形小窗,窗上有透明塑料片,從小窗可以看見內裝酒瓶;一側小窗兩邊印有大小、顏色相同的“外拉開啟”字樣及箭頭;兩側面各有絲帶繫於產品頂部。兩產品上標註的酒品名稱、香型、原料、酒精度、產品標準、生產日期、地址、電話等產品信息的位置、排列順序等也基本相同。被告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在外包裝的顏色、整體佈局方面與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陳釀酒”包裝、裝潢非常近似,施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容易將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誤認為與西鳳酒公司存在特定聯繫。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一、金鳳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二、金鳳酒公司賠償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三、駁回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3、西安藍茗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同人斯科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南京金緯醫療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西安康邁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8)陝01民初988號】

【裁判要旨】

經專利權人獨佔授權並明確有維權許可的主體,有權作為原告起訴制止侵權行為並獲得賠償;未經權利人授權,生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應當承擔法定責任;能夠證明侵權產品合法來源的銷售者,同時不是明知是侵權產品而故意銷售的,可以僅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

【案情】

2015年11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王慶源“一種佩戴式紅外靜脈血管顯像裝置的攝像平臺”實用新型專利。2016年1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王慶源“可佩戴式紅外靜脈血管顯像裝置”實用新型專利。2017年8月1日,王慶源與西安藍茗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茗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王慶源將上述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在中國大陸以獨佔許可的方式許可藍茗公司使用。藍茗公司將上述兩項專利用於生產頭戴式3D靜脈顯像儀KS-800上。藍茗公司發現深圳市同人斯科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人斯科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自2017 年即開始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名稱為“3D 頭戴式靜脈顯像儀”的侵權產品,深圳市同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人公司)負責侵權產品的品牌推廣及產品市場銷售,南京金緯醫療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緯公司)、西安康邁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邁德公司)購買銷售侵權產品,均侵害了藍茗公司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判令同人斯科公司向藍茗公司賠償損失34.8萬元,同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緯公司、康邁德公司在其侵權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慶源是“一種佩戴式紅外靜脈血管顯像裝置的攝像平臺”、“可佩戴式紅外靜脈血管顯像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授權藍茗公司獨佔許可使用該兩項實用新型專利,並授權藍茗公司對侵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有權單獨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故藍茗公司的主體資格適格。同人斯科公司認可生產、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並認可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同人公司、金緯公司、康邁德公司均認可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同人斯科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同人公司、金緯公司、康邁德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被告均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同人斯科公司應承擔8萬元賠償責任。同人公司、金緯公司、康邁德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均有合法來源,且無證據證明其系明知被訴侵權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故意製造並出售,故同人公司、金緯公司、康邁德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一、同人斯科公司、同人公司、金緯公司、康邁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同人斯科公司賠償藍茗公司損失8萬元;三、駁回藍茗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4、張春虎、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與陝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2018)陝01民初903號】

【裁判要旨】

支持創新、鼓勵創新、保護創新是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裁判目標,發明人合法權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專利證書上載明的發明人有權向專利權人主張發明獎勵,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發明人主張成立的,專利權人應向發明人支付獎勵;多個發明人可以約定基於其共同發明行為產生的發明專利獎勵權由其中一個發明人享有。

【案情】

2015年6月15日,張春虎作為第一發明人申請了名稱為“變速箱電動換擋系統及其操作方法、具有該系統的車輛”的發明專利,並於2017年11月24日獲得國家專利授權,專利權人為陝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重汽公司)。陝重汽公司規章制度《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發明專利每項初審合格獎1000元,實審通過獎4000元,專利授權獎5000元。但陝重汽公司卻以張春虎已離職為由拒絕發放。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陝重汽公司向張春虎支付名稱為《變速箱電動換擋系統及其操作方法、具有該系統的車輛》的發明專利獎金10000元;2、判令陝重汽公司承擔訴訟費。案件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為共同原告。庭審中,張春虎提交《關於專利獎勵的分配約定》,記載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同意專利獎勵歸張春虎所有。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變速箱電動換擋系統及其操作方法、具有該系統的車輛”已於2017年11月24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陝重汽公司,發明人為張春虎、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因此,張春虎、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有權要求陝重汽公司給予獎勵。由於張春虎、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之間約定專利獎勵歸張春虎所有,且谷雪松、吳潤漢、屈亞洲經法院合法傳喚也未到庭,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遂判決:陝重汽公司向張春虎支付發明專利獎金10000元。

5、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與西安市未央區好家人購物中心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8)陝01民初264號】

【裁判要旨】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無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案情】

2010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第7613055號“藍月亮”商標,註冊人為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月亮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2014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關於認定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8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報》,通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藍月亮公司的“藍月亮”商標為馳名商標。2017年7月,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藍月亮公司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認定涉案“藍月亮”商標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7年10月9日,藍月亮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向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2017年10月13日,公證人員與藍月亮公司委託代理人一起來到西安市未央區好家人購物中心(以下簡稱:好家人購物中心)購買了兩瓶外包裝印有“藍月亮”字樣且批號相同的洗衣液,並在支付了人民幣60元后當場取得收銀小票一張、收據一張。公證處就上述證據保全過程出具了《公證書》。藍月亮公司調查發現好家人購物中心出售的“藍月亮”牌洗衣液系假冒產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好家人購物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2、好家人購物中心承擔商標侵權賠償金、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共計47000元;3、好家人購物中心承擔訴訟費用。

案件審理中,好家人購物中心提供了其從西安天隆日化有限公司進貨銷售單,並提供西安天隆日化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西安天隆日化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一份書面說明:藍月亮公司訴好家人購物中心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所涉及的好家人購物中心銷售的“藍月亮”牌洗衣液系由其公司供貨,並承諾如果因為該商品被認定為假冒侵權商品,其公司自願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藍月亮公司作為第7613055號 “藍月亮”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現處於合法有效狀態,藍月亮公司作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好家人購物中心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與第7613055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相同,其上使用了與第7613055號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藍月亮”標識,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故好家人購物中心銷售被控侵權洗衣液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好家人購物中心提供了其從西安天隆日化有限公司進貨的合法來源,西安天隆日化有限公司也向法院說明涉案商品系由其公司供貨,並承諾如果因為該商品被認定為假冒侵權商品,其公司自願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好家人購物中心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遂判決:一、好家人購物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第761305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二、駁回藍月亮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6、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與趙雪巖、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案【(2018)陝01民初63號】

【裁判要旨】

技術申報材料中具有獨創性並以文字形式表現,符合作品特徵的,構成自然科學領域的文字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轉載行為註明的作品來源不能成為認定侵權行為的唯一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形成證據鏈,才能確定侵權行為實施主體。

【案情】

2014年6月17日, 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研發的“數字化變壓器溫度智能監控系統”技術用於向西安市科學技術局申報《2014年度西安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發現中國期刊網轉載了來源於《電力設備》2016年第18期、作者為趙雪巖、發表時間為2016年11月29日的“原創作品”《數字化變壓器溫度智能監控系統的設計》文章(以下簡稱:“侵權件”)。該“侵權件”與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作品除標題增加“的設計”3個文字、摘要第1句略有改動、增加摘要和關鍵詞翻譯、增加參考文獻及作者介紹之外,其餘及正文、圖1、圖2完全相同。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作為《電力設備》的主辦單位,未盡合理審查、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維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公證費、郵寄費等合理開支共計12021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4年度西安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中對該項目的總體思路、設計原則、具體技術設計和實施的論述,具有獨創性並以文字形式進行表現,符合作品的特徵,構成自然科學領域的文字作品,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享有作品署名權。署名作者趙雪巖的《數字化變壓器溫度智能監控系統的設計》一文,內容與《2014年度西安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的相關內容雷同,侵害了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的作品署名權,趙雪巖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由於《電力設備》已於2008年停刊,原告提交的證據也僅能夠證明被控侵權的《數字化變壓器溫度智能監控系統的設計》一文刊載於中國期刊網,故對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主張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趙雪巖立即停止侵害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作品署名權的行為;二、趙雪巖當面向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三、趙雪巖賠償劉昕義、張浩、高愛祥、劉佳英、趙麗娟損失3萬元;四、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7、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西安偉星管業有限公司、梁志彬、陳金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7)陝01民初1381號】

【裁判要旨】

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成為企業名稱,並在相同的行業和類別上使用,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宣傳載體上突出使用他人馳名商標,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作用的,系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承擔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分離的舉證責任,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應就公司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案情】

1997年7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浙江偉星實業有限公司取得了註冊號為1045216號的“偉星”文字註冊商標。“偉星”商標於2007年8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9年1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偉星公司)成為“偉星”商標的商標權人。2016年1月21日,西安偉星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偉星公司)註冊成立。浙江偉星公司認為西安偉星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惡意將與浙江偉星公司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並在其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上突出宣傳、使用“偉星”字樣,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陳金林作為西安偉星公司的唯一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梁志彬經營的店鋪銷售侵權產品,且是西安偉星公司註冊成立時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知道浙江偉星公司及“偉星”商標的馳名性,是共同侵侵權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三被告立即銷燬標註有“偉星”字樣的商品及宣傳資料;3、西安偉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偉星”字樣的企業名稱;4、三被告在《華商報》除中縫以外的明顯位置刊登《澄清侵權事實聲明》,澄清事實,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5、西安偉星公司承擔浙江偉星公司調查取證費用6461元,梁志彬、陳金林承擔連帶責任;6、判令西安偉星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梁志彬、陳金林承擔連帶責任;7.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浙江偉星公司是第1045216號“偉星”商標及第1134146號圖形商標的註冊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標的專用權。浙江偉星公司使用在第19類商品上的“偉星”文字商標系馳名商標,西安偉星公司與浙江偉星公司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屬於相同行業和類別,西安偉星公司使用與浙江偉星公司馳名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行為,在其提供的商品、公司網站等處使用含有浙江偉星公司註冊商標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西安偉星公司在其公司網站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偉星管業”,客觀上起到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侵犯了浙江偉星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偉星”商標系馳名商標,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西安偉星公司的侵權行為已持續1年有餘,在公眾中造成的誤認和混淆等不良影響也已持續1年有餘,西安偉星公司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須對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分離承擔舉證責任,梁志彬、陳金林未提交證據證明西安偉星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梁志彬、陳金林擔任股東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對西安偉星公司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一、西安偉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浙江偉星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西安偉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使用含有“偉星”文字的企業名稱;三、西安偉星公司銷燬庫存標有“偉星”字樣商品;四、西安偉星公司在《華商報》中縫以外位置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五、西安偉星公司賠償浙江偉星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被告梁志彬、陳金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駁回浙江偉星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8、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上海賽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橡舟實業有限公司、沃爾瑪(陝西)百貨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8)陝0103民初255號】

【裁判要旨】

經過著作權登記的電腦輸入法中的每一個單字以及單字的集合均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擅自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對發行權的侵害,除了考慮侵權人的使用行為以外,還要考量侵權人使用行為的目的,單純使用行為不侵犯發行權。

【案情】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出版系統工程分公司與書法家貝威揚簽署《字稿購買合同》,約定由貝威揚進行平和體字稿的創作,出版分公司擁有創作完成後字稿的所有權,並在字稿基礎上開發為符合需求的計算機字庫,並擁有計算機字庫的所有權。2006年12月6日,國家版權局就《方正平和體》出具NO.00006514號《著作權登記證書》。2017年11月13日北大方正公司發現賽林公司、新橡舟公司生產、沃爾瑪超市西安市雁塔路店銷售的“元臻”牌“鐵板燒魷魚”外包裝字樣與其享有著作權的《方正平和體》中的單字極為相似,侵犯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賽林公司、新橡舟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7000元;沃爾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三被告共同賠償合理開支13000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審判】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於字體美術作品的認定,除了作品具有獨創性外,還應具備一定的數量以體現其共性。本案所涉《方正平和體》中的每一個單字均構成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又同時以足夠多的單字的集合而形成具有共性的新的字體即方正平和體,可以認定原告享有美術作品“方正平和體”中全部單字的著作權,其中包括“鐵”“板”“燒”“魷”“魚”五個單字。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鐵”“板”“燒”“魷”“魚”五個單字的字形、字體與美術作品“方正平和體”中同字的字形、字體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兩者構成實質相似。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涉案產品包裝上使用涉案的五個單字,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複製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兩被告在其涉案產品上使用涉案五個單字,只是起到對產品的標識作用,不存在侵犯發行權的問題。遂判決:一、賽林公司、新橡舟公司自停止使用並銷燬帶有方正平和體“鐵”“板”“燒”“魷”“魚”五個單字的“元臻”牌“鐵板燒魷魚”產品包裝、裝潢;二、賽林公司、新橡舟公司共同賠償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三、駁回方正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9、師健鈞、劉娜娜、張峰、劉和平、劉建新、姚永勝、馮百靈、閆汝民假冒註冊商標案【(2018)陝01刑初176號】

【裁判要旨】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自首、認罪認罰等可以構成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的重要任務,對製假、售假行為重拳出擊,讓製假、售假者得到法律制裁。

【案情】

自2015年起,師健鈞夥同劉娜娜從姚永勝、馮百靈處購進假冒 “太太樂”牌、“穆堂香”牌及“百信”牌雞精的外包裝,生產上述假冒品牌雞精,並僱傭閆汝民送貨,將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雞精銷售給劉和平、張峰、劉建新。劉和平、張峰、劉建新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低價進購的雞精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對外銷售。劉建新還通過師健鈞購買假冒“蓮花”牌味精的外包裝,製造假冒的“蓮花”牌味精對外銷售牟利。師健鈞、劉娜娜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139.0027萬元;張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為72.3638萬元;劉和平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為52.4289萬元;劉建新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2.512477萬元,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為15.631萬元;姚永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8.7462萬元;馮百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非法經營數額為11.5萬元;閆汝民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86.1587萬元。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師健鈞、劉娜娜、閆汝民、劉建新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師健鈞、劉娜娜、閆汝民屬情節特別嚴重,劉建新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張峰、劉和平、劉建新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張峰、劉和平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劉建新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姚永勝、馮百靈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銷售,姚永勝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馮百靈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師健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娜娜、閆汝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劉建新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遂判決:一、師健鈞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二、劉娜娜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三、張峰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七萬元。四、劉和平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五、劉建新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六、姚永勝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七、馮百靈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八、閆汝民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九、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沒收。十、扣押在案的生產原料、包裝材料、印章及假冒產品依法沒收,依法予以銷燬。

10、神木市新窯煤業有限公司因不服榆林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侵害專利權處理決定行政行為糾紛案【(2018)陝01行初3號】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中,可以基於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對行政處理決定中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權利人權利要求範圍進行再次比對;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中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比對原則,與民事侵權案件中的比對原則基本一致;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徵,應當認定該技術特徵與功能性特徵相同或者等同。

【案情】

2015年2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趙雲飛、李玉存“採煤巷道電纜支架車”的發明專利。2017年9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手續合格通知書》,將“採煤巷道電纜支架車”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趙雲飛。2018年4月9日,趙雲飛以神木市新窯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窯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榆林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榆林知產局)請求立案查處,要求新窯公司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2018年7月10日,榆林知產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1、責令新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趙雲飛名稱為“採煤巷道電纜支架車” (專利號:ZL201210382197.0)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電纜支架軌道車”(被控侵權設備)的行為。2、駁回趙雲飛的其它處理請求。決定作出後,新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新窯公司要求撤銷行政處理決定的主要理由是其認為被控侵權設備不具有“電纜壓板”這一技術特徵。從被控侵權產品的上部構造看,被控侵權設備的確沒有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中的、自上向下的電纜壓板,但比對專利技術特徵不能簡單從“有”或“無”來判斷。趙雲飛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電纜壓板”的技術特徵,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自上而下的壓板,將電纜限定在一定區域內,防止其滑落。被控侵權產品上雖然沒有自上而下的電纜壓板,但在被控侵權產品橋架兩側有電纜壓桿,電纜壓桿的主要作用也是防止電纜滑落,二者屬於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即通過杆(板)對電纜進行限位,達到基本相同的功能,即防止電纜滑落。知識產權局認為該改進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無需付出創造性的勞動,電纜壓板與電纜壓桿屬於等同技術特徵,並無問題。榆林知產局的行政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新窯公司請求撤銷榆林知產局陝榆知法處字[2018]3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的訴訟請求。(來源 三秦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