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強拆】河南洛陽:廠房以“被違建”強拆,確認政府違法!

案情回顧

王先生系河南洛陽寇圪壋村集體組織成員,自2012年起在承包的土地上經營摩托車配件廠,該廠系合法成立,依法經營至今,並通過了環評報告。

因洛陽交運徵地項目需要,政府將王先生的廠地劃入徵收範圍之內,但政府一直未就補償安置事宜與其達成一致意見,偃師市規劃局以廠房沒有規劃手續為由將其認定為違章建築,後於2019年1月9日上午8時左右,嶽灘鎮政府、偃師市規劃局、偃師市城管局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強行將王先生的廠房拆除完畢,王先生數年的心血毀於一旦,遭受巨大損失,於是委託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楊勇拆遷維權律師團隊進行維權。

【廠房強拆】河南洛陽:廠房以“被違建”強拆,確認政府違法!

庭審過程

楊勇律師研究案情後認為政府機關的強拆行為嚴重違法,故以廠房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嶽灘鎮政府、偃師市規劃局、偃師市城管局強拆行為違法。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偃師市規劃局向原告作出自行拆除通知後,後者逾期不拆除的,應由偃師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但是嶽灘鎮政府等三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強制拆除的職權依據,故三被告強拆行為應視為超越職權;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對需要拆除的違法建築物,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廠房強拆】河南洛陽:廠房以“被違建”強拆,確認政府違法!

但是在本案中,上述三被告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法院認定三被告的強拆行為違法。

判決結果

最後,法院採納了楊勇律師的意見,確認被告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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