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歷程
略
第二節 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城鄉規劃法規體系,是指國家調整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方面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及各自法規、規章的總合。
一、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構成
根據《立法法》規定,城鄉規劃法規體系的等級層次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以構成完整的法規體系。
1.法律
《城鄉規劃法》是我國城鄉規劃法體系中的基本法,對各級城鄉規劃法規與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範性和約束力。
2.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6年12月發佈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和2008年4月發佈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與法律雖是兩個不同等級層次,但它統一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3.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根據《城市規劃法》,相繼制定了地方性的規劃條例或者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在《城鄉規劃法》頒佈實施後,各地又根據《城鄉規劃法》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是指:(1)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3)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的市。
4.部門規章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所公佈的《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等都屬於部門規章範疇,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分別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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